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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7日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于2022年12月1日施行,近日,寧德、莆田、龍巖三地警方首次依據該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近日,霞浦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根據公安部下發線索核查發現,轄區內劉某斌、陳某輝疑似搭建VOIP設備幫助網絡詐騙犯罪團伙實施違法犯罪。刑偵大隊立即組織警力迅速展開研判,進行細致調查,經過連續蹲守,于1月29日15時許,在霞浦縣松港街道成功抓獲嫌疑人劉某斌、陳某輝。 經審訊,嫌疑人劉某斌、陳某輝對架設VOIP設備為網絡詐騙團伙提供語音通話服務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 霞浦縣公安局依據《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有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劉某斌處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罰款13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300元處罰;對違法行為人陳某輝以行政拘留十一日,罰款1000元并沒收違法所得1000元處罰。 近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一名“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的違法人員作出行政處罰。 2月4日,白沙派出所聯合涵江分局刑偵大隊,動員一“兩卡”嫌疑人林某投案自首。經查,林某在明知他人利用銀行卡從事網絡詐騙犯罪行為的情況下,為牟取不法利益,仍將其名下銀行卡提供他人,用于接收并轉移網絡犯罪贓款,林某從中非法獲利800元。 2月5日,涵江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人林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罰款八百元并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 今年1月,連城縣公安局刑偵大隊經過研判發現,轄區內疑似有人在連城縣蓮峰鎮某小區搭建刷單詐騙類的工作室實施違法犯罪,于是加強了重點地區的排查走訪。刑偵大隊通過精準研判,充分掌握其活動地點后,立即組織警力開展抓捕行動,民警兵分三組將正在各自家中的姚某、林某、姚某宇分別抓獲。 經查,違法人員姚某、林某、姚某宇在連城縣蓮峰鎮某小區、新羅區等地搭設電子設備,使用whats和telegram等聊天軟件偽裝自己進行電信詐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警方對姚某、林某、姚某宇等三人,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制造、買賣、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設備、軟件: (一)電話卡批量插入設備; (二)具有改變主叫號碼、虛擬撥號、互聯網電話違規接入公用電信網絡等功能的設備、軟件; (三)批量賬號、網絡地址自動切換系統,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驗證、語音驗證的平臺; (四)其他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的設備、軟件。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及時識別、阻斷前款規定的非法設備、軟件接入網絡,并向公安機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沒收違法所得,由公安機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記者 陳靜 王思琦 特約記者 張春波 通訊員 吳凱 羅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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