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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細節》 羅翔 著 云南人民出版社 “未經省察的人生沒有價值。”蘇格拉底用其70歲的人生和最后的生命由始至終實踐著他這句擲地有聲的名言。蘇格拉底的“無知之知”終歸在熊熊烈火中得到永生,沉浮于漫長浩渺的歲月之河中熠熠生輝。 “命運之手把我托舉到不配有的高度。”羅翔用蘇格拉底在提醒自己,要誠實地對待德爾斐神諭,穿透名譽的浮云保持省察的底色。《法治的細節》正是他的省察之作。 “人總要對焦于某種超越生活的存在,才能告別習以為常的平庸與膚淺。”“人這一生,總要為某種超越人生的東西而活著。”作為一個法律人,法治的理想就是那個超越生活、超越人生的存在。法治的要義是什么?羅翔認為:一是良法而治,二是普遍遵守。那么,何為良法?幾千年來,古今中外,無數的法律文本,是否經得起良法評判的檢驗?一代又一代的立法者都在探尋良法的抵達路徑,最終發現所謂的良法終究只是相對主義,無法實現絕對主義。法治的存在就是在不確定性中追尋“相對確定”,確立一切公民均應平等遵循的普遍行為準則。普遍遵守的一個重要原則便是法律之中無特權。正義女神為何要蒙上雙眼?那是為了抵御住人性幽暗、利益誘惑、權勢畏懼、情感偏向…………只有秉持司法良知、司法理性和司法中立,根據法律精神和原則獨立地思考和判斷,才能做到“為實現正義,哪怕天崩地裂”。 隨著法律的不斷發展,法律的正義逐漸分化為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實體正義仍然是相對主義,程序正義才有可能實現絕對主義。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道格拉斯曾經說過:“正是這種程序決定了法治和隨心所欲或反復無常的人治之間的大部分差異。只有嚴格地、堅定地遵守嚴格的法律程序,才能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為了實現程序正義,辛普森最終被判無罪,張玉環冤假錯案的刑訊逼供者仍應受到法律的追訴…………法律正義只能通過一個個真實的案例得以彰顯和實現,“公平和正義不僅要在書上得到體現,更重要的是要在每個個案中得到回響”,就像每一個閃現亮光的瞬間,逐漸照亮法治的來路與前途。 法治的來源是哲學,終途則是逐步向道德趨近。董仲舒提出以德治國,卻難以解決道德與人性相悖的問題,那些幽暗人性發酵的罪惡之行仍然需要通過法律進行制止、懲罰、威懾、預防、規制。然而,法律只是外在的行為法則,內心的良知才是消解一切罪惡的釜底抽薪之法。“法律只是對人最低的道德要求,它無力改變人心,雖然它必須在捍衛道德底線層面有所作為。”道德入法是一個逐步推進的緩慢過程,但它的深度將最終決定法治的高度。 而從微觀層面來說,法治呈現的是一個螺旋上升的過程,而每一次提升都首先源于理念的更新,比如人權保障、無罪推定、禁止刑訊逼供、非法證據排除、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等,理念確立————制定法律————制度構建————付諸實踐————總結經驗,每一次司法領域的改革成果之一便是將法治的溫度傳遞給法網之內的每一個人。而理念的更新則是建立在無數法律人前仆后繼、綿延不斷的法理思辨的基礎之上,跳出案件看法律,跳出法律看法治,不沉陷其內才能避免當局者迷,超脫于外才能做到旁觀者清。 每一個法律現象也許猶如曇花一現,但其仍可在法治的道路上留下令人深思的印記。撇開刑法網紅標簽的羅翔,用這本書在告誡著自己“應該謙虛,應該謙卑,應該走出自大、自戀、偏見的洞穴,不要為了追逐名利而吞沒原本的法治追求”。這也許就是每個法律人應該追尋的那個能夠超越有限人生的信念和使命吧! (施玉玲 作者單位:漳州市人民檢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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