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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8日訊 近日,平潭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該案是平潭檢察院針對危險廢物污染環境行為提起公訴的首起案件,也是平潭首起污染環境罪案件。 2021年2月,被告人劉某某為回收廢塑料加工謀利,在未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在平潭縣君山鎮某村開辦廢塑料回收加工廠,并進行廢塑料破碎加工。2022年3月,被告人劉某某先后兩次從閩清縣購買壓縮廢墨水桶共計22.34噸,并堆放在其廢塑料回收加工廠內。其間,劉某某安排工人使用塑料破碎設備對其收購的壓縮廢墨水桶進行破碎加工,并將產生的廢水直接排入周邊的水溝。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常見的危險廢物有廢燈管、廢電池、廢機油桶等。 在辦案過程中,檢察官發現,被告人劉某某并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根據法律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取得許可證,同時應在經營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經檢測,廢水化學需氧量(COD)濃度嚴重超標。經司法鑒定,上述壓縮廢墨水桶及殘留墨水均為危險廢物,廢物類別分別為其他廢物及染料、涂料廢物。至案發時,被告人劉某某已銷售廢墨水桶破碎的塑料片600余斤。 (記者 陳菁 通訊員 陳為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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