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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4日訊 盡管千萬次強調,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但總有一些人抱著僥幸心理,以身試法。近日,平潭檢察院辦理一起危險駕駛罪,兩名二十歲出頭的男女,酒后輪流駕駛電動二輪摩托車搭載對方,后因酒精“上頭”,撞倒過馬路的行人,最終平潭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對倆人提起公訴。 案情回顧: 2022年08月29日21時許,徐某與女性朋友蔣某和其他幾個友人相約某酒吧喝酒聊天。次日凌晨1時許,已經各自喝了十幾瓶啤酒的徐某與蔣某離開該酒吧。途中,蔣某接到朋友邀請去某酒樓包廂繼續喝酒。隨后,徐某駕駛二輪電動車搭載蔣某前往該酒樓一起喝酒。第二場酒局,徐某與蔣某又喝了不少酒,直到凌晨3時許,二人才從該酒樓離開。 看到蔣某喝多了,徐某主動駕駛二輪電動車送蔣某回家。然而,行駛了幾百米后,徐某因駕駛不當摔倒。于是,蔣某自告奮勇駕駛車輛,徐某則坐在后座。當倆人行經西航路附近路段時,恰好碰到七旬老人許某步行穿過馬路。此時,酒精上頭的蔣某和徐某根本沒有注意到前方十字路口還是紅燈狀態,也沒有注意到是否有行人通過,與許某正面撞了個滿懷,3人都受傷暈倒在現場。 “當時我有勸蔣某不要開車,可她執意要開,我就同意了,并坐在后排。”在醫院恢復意識的徐某十分懊悔,事故導致徐某左顳葉腦挫裂傷,蛛網膜下腔出血,多發額面骨骨折及多處軟組織挫擦傷。“我知道酒后駕駛車輛是違法的行為,但是當時喝醉了,沒考慮那么多。”蔣某也因事故導致顱腦損傷,而74歲的被害人許某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三人的損傷程度均被鑒定為輕傷一級。 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平潭檢察院經審查,犯罪嫌疑人徐某、蔣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事發當天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分別為206.57mg/100ml,244.74mg/ml,已達醉酒標準,同時還存在無證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等加重情節,依法應當提起公訴。考慮到犯罪嫌疑人徐某、蔣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賠償被害人許某的部分損失,自愿認罪認罰,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平潭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蔣某、徐某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并建議以危險駕駛罪對蔣某、徐某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拘役3個月,并處相應罰金。 檢察官說法: 可能很多人會提出疑問,電動車明明是用電的,怎么算機動車? 2019年4月5日《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國家標準正式實施,標志著電動車從此有了新的標準,市面上的電動車按照新的國家標準,被界定為“電動自行車”“電動輕便摩托車”“電動摩托車”。按照《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規定,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性能須符合以下條件: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千米/小時、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千克、電動機不超過400瓦、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伏。由此可見,市面上的電動車普遍超標,顯然不符合“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因此,酒后駕駛二輪電動摩托車或輕便二輪摩托車都屬于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都應受到處罰。 檢察官提醒: 喝酒后無論駕駛何種類型的車輛,不僅違法及威脅自身生命財產安全,還有可能侵害到他人的安全。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切莫以身試法。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任晉軍 吳小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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