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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24日訊 漳州籍男子陳某已婚卻謊稱未婚,假扮“成功男士”,以單身未婚身份通過社交軟件結識單身女性,不到半年時間詐騙受害人50余萬元。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張某構成詐騙罪被判11年3個月有期徒刑。 2021年4月,女子林女士向翔安警方報警求助稱自己被人詐騙50余萬元,經民警調查,原來林女士在2020年7月份就認識了男子陳某,交往一段時間后,陳某先是送給林女士一部手機,隨后又以林女士的名義通過貸款為其購置了一部二手豪車,很快,林女士對舉止優雅、又有經濟實力的陳某動了心,雙方也很快確定了戀愛關系。 不久后,陳某主動提出要帶著林女士一起賺錢,并稱自己有投資渠道,且回報豐厚。陷入熱戀中的林女士開始并沒有對陳某的提議產生懷疑,她先后向陳某的銀行賬戶多次匯款轉賬達50余萬元。起初林女士也收到了陳某轉來的“分紅款”。然而,好景不長,2020年12月,在一次交往中林女士意外發現陳某已經結婚并育有一個孩子,無法容忍陳某的行為,林女士惱羞成怒提出分手,要求陳某退還自己的投資錢款,不料陳某卻以投資失敗為由提出延期退還。2021年4月,陳某又以林女士打擾自己正常生活為由停止支付投資分紅,也拒絕退還投資錢款。林女士要錢無果后,選擇向警方報警求助。 “他送的二手豪車只付了4萬多元的首付款,后續月供都是由我來償還。”林女士告訴民警,兩人剛認識的時候陳某表現得很主動,除了噓寒問暖外,出手也闊綽,以為陳某是一個值得托付的人。 根據林女士提供的線索,新店派出所迅速立案調查,期間民警發現陳某提供的身份證信息是錯誤的,經過比對研判,陳某的真實身份被確認。同時,民警還發現此時陳某還在與另一名女性受害者接觸中。為防止更多受害人被騙,證據確鑿后,新店派出所迅速出動精干警力對陳某實施抓捕,于同年7月在廈門一出租屋內將其抓獲,陳某對自己以戀愛名義詐騙他人錢財的作案事實供認不諱,調查中民警還掌握到其所說的投資渠道都是虛構的,目的其實就是先博取被害人信任再伺機騙錢。 今年4月,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陳某因涉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3個月。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于魯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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