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8日訊 最近,新娘子小林的日子過得很糟心。她不僅被“公公”起訴,父母、子女對簿公堂,新婚丈夫小陳也多次要求其交出“嫁妝”,用于償還婚房的借款,夫妻關系岌岌可危。近日,平潭法院審理了這么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小林和小陳同在異鄉工作,異地漂泊的孤獨感讓兩個小年輕逐漸萌生了共度一生的想法。見過父母后,相似的家庭背景、生活習慣等使雙方父母非常滿意,小陳的父親老陳立馬承諾,為小陳贊助首付,讓小兩口在工作的城市安家,小林的父母見親家如此“大方”,便也承諾,嫁妝絕不會少。 幾天后,老陳出資為小陳購置了一套商品房,由小陳與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為了減輕還貸壓力,小陳同父母商量,能否提高首付款的支付比例。這讓老陳犯了難,家里雖然還有些資金,但是這筆錢是給小兒子結婚準備的,要都給了大兒子,小兒子咋辦?想著都是一家人了,老丈人也答應陪嫁一筆不菲的嫁妝,小陳遂向老陳出具借條,寫明辦完婚禮后,用小林的嫁妝償還借款。 可婚后小兩口一直沒有還錢,小陳多次開口要求小林拿出嫁妝錢償還父母多支付的首付款。小林無語,說好的男方家準備婚房,怎么還要自己出資?夫妻感情也因此惡化。而小兒子也結婚在即,需要錢款籌備婚禮,老陳無奈之下把小兩口告上了法庭。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陳向老陳出具借條,老陳向小陳交付借款,雙方的借貸關系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小陳應該對債務承擔還款責任。小林對借款情況并不知情,且未作出對該借款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該婚房為雙方結婚登記前購置且登記在小陳個人名下,亦不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故法院判決小陳承擔還款責任,小林不承擔還款責任。老陳對法院判決不服,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經審理后維持了原判決。 法官說法 1、父母出資給子女購置婚房,由子女出具借條,是否應認定為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當前高房價背景下,部分子女經濟條件有限,父母在其購房時給予資助屬于常態,但不能將此視為理所當然。成年子女購買婚房,并向父母出具借條,雙方達成借貸合意,應當認定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 2、為買婚房向父母借款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 需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該案中,借條為夫妻單方所簽署,另一方對借款事實并不知情,也沒有借款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該婚房登記在借款人一人名下,同時該婚房未實際交房,該借款非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林麗芳)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