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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13日訊 在利益驅使下,一些不法分子打著“清淤”的旗號,借“清淤工程”之名行采砂之實。近日,霞浦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違反綠色原則的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陳某某向原告許某某、林某某返還款項30萬元。 2019年12月12日,某水電公司與陳某某簽訂《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某水電公司將某水庫庫區清淤工程發包給陳某某,期限至2020年6月11日止,該工程項目以清淤出來的泥沙作為陳某某清淤項目的費用。2020年9月30日,陳某某與許某某、林某某簽訂《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將《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項下的工作轉移給許某某、林某某,并約定清淤所得泥沙由許某某、林某某處理。許某某、林某某因該《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向陳某某支付款項30萬元。 2021年4月20日,經陳某某申請,某水電公司同意延長《清淤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履行期限至2022年6月30日。在許某某、林某某進行清淤工作期間,霞浦縣水利局于2021年9月30日向水電公司發出《責令停止水事違法行為通知書》,認定許某某、林某某實施的清淤工作屬違法行為,責令立即停止。因此,造成許某某、林某某無法繼續施工,遭受經濟損失,故許某某、林某某向霞浦縣人民法院法院起訴,確認其二人與陳某某簽訂的《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無效,并要求陳某某、水電公司返還押金30萬元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霞浦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綠色原則,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河沙是一種礦產資源,也是一種寶貴的生態資源,對保護河道、儲蓄水源、過濾污染物、維持生態平衡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無序采砂不僅會造成資源浪費、污染生態環境,還會引發安全事故,影響周邊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因此,對河沙資源的利用,應當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統籌安排下進行。水電公司與陳某某簽訂的《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名義上是河道清淤,實際上是允許陳某某在未獲得采砂許可證的情況下開采利用河沙,該行為違反民事活動的綠色原則,應為無效;陳某某與許某某、林某某簽訂《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將名為清淤實為采砂的工作轉移給許某某、林某某,該行為也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陳某某因《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向許某某、林某某收取的款項30萬元,應當返還。許某某、林某某的碼頭場地租金、吊機費用、監理費用、清淤船只運費、誤工費、建造碼頭費用等損失,系其自身無采砂許可證和擴大采砂規模所致,應自行承擔過錯責任。許某某、林某某訴請陳某某返還30萬元,予以支持;許某某、林某某訴請陳某某、水電公司賠償損失,不予支持。 法官釋法 河沙是一種礦產資源,該案當事人簽訂的 《清淤項目委托施工合同》,名義上是河道清淤,實際上是非法采砂,該行為違反了《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是關于保護生態環境的基本要求,應當依法確認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的過程中 ,要深入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把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避免浪費作為經濟發展的重要考量因素,從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角度,推動經濟健康發展。 (本報記者 余凌云 通訊員 劉巧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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