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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市執法局修訂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基準 中高考期間噪聲超標將予以重罰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3日訊 近日,廈門市執法局修訂《廈門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2009年版)(以下簡稱《適用規則》)和涉及城管部門的59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進一步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打造人民滿意城管執法隊伍。 修訂亮點包括:進一步明確了包容審慎執法的范圍和情形,在《適用規則》中明確不予行政處罰、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等情形,結合包容審慎執法“四張清單”的公布和動態管理,確保統一標準、依法執法。貫徹“沒有從重情節,一般予以從輕,不得加重處罰”和“過罰相當”的執法理念,在具體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中,對“可處”的罰則條款,屬于情節輕微的,視危害后果“可處”或“不處”罰款,屬于一般及嚴重情節的,應當并處罰款,確保過罰相當。法規之間有相同、類同情形的,統一標準劃分違法情節,如城鄉規劃與公園條例法規中,涉及違法建設的,統一劃分標準。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例如:在《廈門市物業管理若干規定》“違法建造”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修改備注“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造的,可以免予處罰”;對違反《廈門市環境保護條例》,將中高考前十五日及考試期間,從事噪聲、振動超標活動的,劃分為嚴重違法情節,予以重罰,維護莘莘學子安靜的學習生活環境。 據介紹,此次修訂重點在于統一明確適用標準,防止選擇性執法,解決特殊情形的裁量權基準適用問題,以及明確了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說明理由制度。 (記者 余晶 通訊員 陳夢璇 余艷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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