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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5日訊 暑期“神獸”歸誰管,是家長們最頭疼的問題。為了解決小孩無人照看的困境,無奈之下,越來越多的上班族選擇“帶娃上班”,但“帶娃上班”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寶媽帶娃上班卻致娃傷殘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件。 倒車作業壓傷自家娃 致娃八級傷殘 2020年6月,林芳(化名)入職廈門A公司從事倉管工作。2022年1月10日,因家中無人幫忙帶娃,于是林芳帶著2歲的葉娃(化名)到公司上班。隨后,其將葉娃放置在公司一樓廠區大門旁的椅子上并把手機拿給葉娃玩,就趕到倉庫開叉車裝貨。 不料,林芳未注意到葉娃離開座位并跑到車后,就在其倒車作業時,不慎將葉娃壓倒了。聽到哭喊聲后,林芳和工友隨即將葉娃救出并送往醫院治療。由于受傷嚴重,經過多次手術住院治療后,葉娃仍需借助輔助器具才能行走并需進行康復訓練。經司法鑒定,葉娃構成人體損傷八級傷殘、附加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 案發后,廈門A公司籌集8萬元轉給林芳用于墊付葉娃的醫療費,并主動發動供應商、公司職工為葉娃籌款用于治療。同時,葉娃一家也為此付出大量的醫療費。 侵權責任承擔起爭執 雙方對簿公堂 葉娃一方認為系廈門A公司違章指揮作業導致事故發生,應由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后經協商未果,葉娃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廈門A公司賠償葉娃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80余萬元。 廈門A公司辯稱,公司不允許帶小孩上班,是林芳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私自將葉娃帶到公司,主動將葉娃置于危險的環境中,并且在開電動叉車時撞到了孩子,公司對于葉娃受傷沒有任何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未盡監護監管責任 雙方均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林芳在工作過程中駕駛叉車,致使葉娃的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林芳既是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實際侵權人又是葉娃的監護人,故應當對監護責任及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責任進行認定。 首先,林芳就職的廈門A公司屬于生產經營性企業,林芳在明知裝貨過程中存在危險性的情況下,仍帶未滿3周歲的葉娃進入工作場所,且在工作過程中未安置好葉娃即進行生產作業,最終導致葉娃遭受傷害。顯然,林芳未盡到監護人的職責,存在監護不力的過錯,故其應對葉娃的損失承擔50%的侵權責任。 其次,從庭審查明可知,被告公司的叉車均無專人管理、無專人培訓、無專人駕駛,且其認為操作簡單,公司員工均可“隨意用”。林芳在被告公司從事倉管收發貨工作,事故發生當天,被告公司正在出貨。林芳作為被告公司員工未持有相關叉車駕駛資格證件,且操作電動叉車作業時未能仔細觀察作業環境,造成壓倒葉娃致其受傷,由此對葉娃的損害結果應承擔40%的侵權責任。因林芳系在執行工作任務時造成葉娃受傷的,系履行職務行為,則該部分損失應由用人單位被告廈門A公司應承擔。 最后,廈門A公司作為涉案損害事件發生地的管理人,有能力更有義務杜絕和防止未成年人進入公司生產區域,但其疏于管理,未能有效阻止葉娃進入公司生產區域,也是造成葉娃損害結果發生的重要原因,故對葉娃的損害后果應承擔10%的侵權責任。 另,法院依法認定葉娃因事故造成的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704926.68元。 綜上,結合案件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以及各方過錯程度,法院酌定由廈門A公司對葉娃的損失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廈門A公司應賠償葉娃的損失352463.34元(704926.68元×50%),扣除已經墊付的8萬元,廈門A公司仍需向葉娃支付賠償272463.34元。 一審作出判決后,廈門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法院的組織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一、廈門A公司同意支付葉娃款項人民幣 180000 元,款項分二期支付;二、廈門A公司按時足額支付完前述款項后,雙方當事人就本案不存在任何爭議,廈門A公司與林芳不再存在任何爭議,各方權利義務終結。 法官提醒: 很多上班族在工作和帶娃難兩全的情況下,無奈選擇帶娃上班。但在這個過程中,父母可能因上班忙碌,無暇顧及小孩而導致意外發生。在未盡到監護、監管責任的情況下,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則需由用人單位及家長根據法律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對此,法官提醒,對于用人單位來說,在幫員工解決實際困難時,最好和帶娃員工簽訂書面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同時,要嚴格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辦公場所和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另外,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可通過安排專門場所、聘請專門輔導老師幫助照看孩子,為員工傾注關心關懷,最大限度為員工提供條件、解決后顧之憂。 對于家長而言,應盡量征得用人單位同意后再將小孩帶到辦公場所;同時,應切實履行好監護人的責任,加強對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保護,教育好小孩遵守紀律,不影響單位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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