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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5日訊 在司法拍賣中以最高價競得標的物后卻拒付尾款,經法院多次聯系均未予回復。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認定競拍人的行為構成悔拍,裁定不予退還保證金,且不得再參與同標的拍賣。 2022年7月,福鼎法院在執行福鼎市某公司與陳某、鄭某、潘某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中,依法查封被執行人陳某、鄭某共有的房產,并通過淘寶網發布《網絡司法拍賣公告》進行網絡拍賣。截至正式開拍前,此條拍賣信息共有18人各自交納200000元保證金報名競拍。8月,上述房地產一拍正式開拍,最終由高某競得該房產。 按照規定,高某原凍結的保證金自動轉入法院指定賬戶,拍賣余款需在成交后15日內繳入法院指定賬戶。但拍賣成交后,福鼎法院多次聯系競買人高某,告知其逾期交款的法律后果,但競買人高某均未予回復。經審理,福鼎法院作出裁定:對上述房地產予以重新拍賣;高某不得參加本次競拍;高某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法官釋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拍。該案中,買受人高某在交納保證金并以最高價競得拍賣標的后,未按拍賣公告要求交納拍賣余款,其行為已構成悔拍,法院遂不予退還其交納的保證金,并對相關標的物進行重新拍賣。重新拍賣中,因最終成交價高于原拍賣價款,故該筆保證金在扣除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后,用于沖抵該案被執行人的債務。 (本報記者 龔麗雯 通訊員 廖曉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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