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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5日訊 近日,由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非法買賣、運輸危險物質罪案件一審宣判,被告人施某某等5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八個月不等。據介紹,該案是廈門首例未“持證上崗”購買、運輸危化品案。 2022年9月,被告人施某某在明知氰化鈉系國家管控的劇毒化學品的情況下,通過更換包裝、變更危化品標簽名稱等方式,由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運輸許可的被告人邱某某實施運輸,并將氰化鈉出售給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的被告人林某某。隨后,被告人林某某將從施某某處購買的氰化鈉加價轉賣給同樣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許可的被告人楊某某等人。被告人楊某某將從林某某處購買的氰化鈉再次加價轉賣給依然未依法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使用許可的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這些劇毒氰化鈉被倒手多次,最終,被告人非法買賣、運輸的13余噸氰化鈉被公安機關全部繳獲。 檢察官提醒:氰化鈉是國家明確列入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嚴格監督管理的限用劇毒化學品,易致人中毒或者死亡,對人體、環境都具有極大的毒害性和極度的危險性。因此,在買賣、運輸以及使用這類危險化學品的時候,一定要獲得相關許可,否則不僅對自己不負責,涉嫌犯罪,也會對環境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和傷害。 (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集檢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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