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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女士:我和前夫協議離婚后,按協議房子應該改為孩子的名字,但是孩子父親一直拒不出面,不配合將房子過戶到孩子名下,總是以“沒有地方住”為由不騰出房子。還有就是孩子學費的問題,他也是拒不給付。請問,對此我該怎么辦? 【解答】 李繁明(南平市建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助理): 陳女士,您好!孩子父親應按照離婚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若其拒絕履行且無法通過協商解決,孩子母親作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的約定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孩子父親應該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根據您的描述,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過戶到孩子名下,該約定形式上看似具有贈與的特征,但實際上屬于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達成的分配方案,不能等同于一般的贈與關系,因此孩子的父親不能在房屋過戶前反悔或撤銷贈與,應當按當初的約定履行過戶義務。 關于孩子的學費,離婚后,父母對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和義務,孩子父親應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支付學費。另外,孩子在必要時還可以向其提出超過協議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針對孩子父親的行為,您可以先與其協商,要求其履行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義務,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支付學費;協商后無法達成一致或孩子父親以各種理由拖延的,孩子作為權利人,可以由其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報記者 湯仙念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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