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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噪制噪被起訴 激化矛盾無贏家 法院:故意制造噪聲者賠償精神損失費3000元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2日訊 面對鄰里間的噪音,你是選擇忍了,還是作出反應?廈門市某小區業主小高面對樓上的噪音,作出過激行為:經常不定時故意播放蹦迪音樂、鬼叫聲、哀樂、戲曲、時鐘滴答聲等噪音,侵擾范女士一家的家庭生活。范女士也因此被診斷為抑郁狀態。 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因排放噪聲引起的相鄰污染侵害糾紛,依法判決被告小高支付原告范女士精神損失費3000元。 案件回顧 不滿樓上噪音 樓下制造噪聲 廈門某小區10樓業主小高因作息習慣,經常黑白顛倒。其樓上住著范女士一家,家中有個上幼兒園的小孩。 2022年10月初,經常白天在家休息的小高,因無法忍受范女士家中小孩跑、玩玩具、挪桌子、拖鞋啪啪啪等聲音,多次與范女士的丈夫溝通,并報警處理。同月底,小高認為樓上未解決噪聲問題,便將音響設備放置在家中空調上,播放蹦迪音樂、鬼叫聲、哀樂、戲曲、時鐘滴答聲等,播放時間為白天或晚上,持續播放或不定時突然響起。其間,范女士一家購置防滑墊等以降低聲音。 同年11月底,范女士委托環境監測服務公司對其所住房屋之主臥進行室內噪聲級檢測。檢測報告顯示,當日22時30分噪聲級為94.8dB(《聲環境質量標準》GB 3096-2008規定的1類聲環境功能區夜間環境噪聲限值45dB)。 2022年11月至12月,范女士數次通過12345投訴樓下噪聲擾民問題,其間民警對小高進行教育,小高承諾立即整改,后又播放前述聲音。 樓上鄰居起訴 索賠精神損失 2022年12月底,范女士前往醫院就診,診斷意見為抑郁狀態。經再次報警,2023年1月2日小高與范女士丈夫在派出所達成和解,至庭審之日未再播放噪聲。 范女士訴稱,因被告小高反復惡意制造噪音,其將小孩送回老家至今未帶回無法上學。其本人一直居住在此,并因此產生睡眠障礙,后發展成抑郁狀態,小高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要求小高賠償其精神損失費1萬元和懲罰性賠償1萬元。 小高辯稱,自2022年8月開始,其一直受到原告家里各種噪音的困擾,多次溝通、報警無果,所以不得以使用噪音反擊。小高同時陳述,樓上噪聲幾乎發生在白天。 法院審理: 被告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高長達兩個月期間通過音響播放蹦迪音樂、鬼叫聲、戲曲、哀樂、時鐘滴答聲等,播放時間包含正常休息時間,播放聲音已明顯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規定的1類聲環境功能區的夜間環境噪聲限值,干擾范女士正常生活,侵害了范女士生活安寧,構成噪聲污染侵權,小高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小高所排放噪聲含鬼叫聲、哀樂等各種讓人產生明顯不適之噪聲,排放時間長、噪聲音量高,或持續排放或讓人無法預期突然響起,甚至在半夜或凌晨等正常睡眠時間進行,明顯會侵害與播放音響僅一樓板之隔的范女士生活安寧權,對其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原告精神損害賠償訴求依法可以支持,但其請求金額過高,酌情按3000元予以支持。 此外,因在案證據無法證實小高實施案涉噪音污染行為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后果,故原告訴求懲罰性賠償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小高支付原告范女士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對于合理范疇聲音 相鄰人應予以必要容忍 該案中,原被告雙方為上下樓鄰居,雙方在正常生活過程中不可避免會產生環境噪聲,雙方均應予以相互理解并本著鄰里和睦原則盡量避免滋擾到鄰居。范女士之子尚幼,基于孩子天性難免跑跳、玩玩具產生聲音,且挪東西、走路在家庭生活中亦不可避免,前述聲音亦發生在一般人正常的活動、休閑時間,小高應自行調整作息時間,對原告及其家人正常生活產生的聲音予以必要的容忍。同時,原告及其家人亦應予以注意,避免對樓下小高的正常生活產生干擾。 作為侵害安寧權的一種形式,以案涉“噪聲污染”為典型的相鄰污染侵害糾紛已成為當下鄰里關系的一大殺手。因本案被告曾經違背承諾,再三反復制造聳人噪聲,嚴重影響原告生活,本案調解條件有限且并非最佳方案,本著一次性徹底解決糾紛的原則,承辦法官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迅速作出裁判,避免原告持續長期處于不安的生活狀態,并通過判決提醒雙方均應本著鄰里和睦原則盡量避免滋擾到鄰居。本案雖最終以判決結案,但在審理過程中承辦人始終貫穿著說服教育工作。 在判決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訴。被告向承辦人承諾,其不會再采取類似制造噪音的方式解決問題。原告說,法院的一紙判決解開了她的心結,有這樣一份裁決,她相信被告會改變,并表示近期打算把孩子接回家里居住。 以鄰為善一直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希望本案的審理可以在守護安寧權的基礎上喚回人們對孟子口中“出入相友,守望互助”美好景象的渴望,促進鄰里和諧,助力構建更加和諧美好的社會。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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