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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3日訊 一男子“網戀”轉賬給女方,被拉黑后,將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21年11月12日晚,葉先生通過手機微信搖一搖添加了林女士。當晚,葉先生就開車按林女士發送的位置導航前往見面并聊天。11月13日下午,林女士通過微信向葉先生借款2000元,當日17時30分,葉先生先通過微信向林女士轉賬2000元,隨后,葉先生又轉款2600元給林女士。 根據葉先生與林女士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葉先生稱這4600是送給林女士的生活費,不會討要回來。林女士當天收下兩筆錢后,將葉先生微信刪除。 葉先生認為當晚雙方確定了男女朋友關系,但林女士收款后將其微信刪除,不還錢也不承認借錢,故訴至法院要求林女士返還其款項4600元。 法院審理 在庭上,林女士辯稱,其與葉先生確系網上認識的,見過一次面,葉先生叫其“老婆”,但因為還不熟悉,其有告訴葉先生不要這樣稱呼。她當時確實有向葉先生借款2000元,葉先生轉賬4600元給她,并稱這是贈送給她,保證不要其還錢,她才收下的。她認為這系贈與行為。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案爭議焦點是葉先生與林女士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即案涉款項4600元的款項性質為何? 法院認為,葉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僅可以證明其向林女士轉賬4600元的事實。但葉先生并未向法院舉證證明雙方曾就此4600元達成過借貸合意。其次,雙方系通過網絡認識一天的網友,葉先生當庭表示其是在要迎娶林女士,且林女士要送嫁妝的前提下才贈送案涉款項。林女士抗辯稱其當時有向葉先生借款2000元,但她是在葉先生保證不要她還款的情況下才收下這筆款項的,并當庭提交雙方的聊天記錄,葉先生當庭對林女士提交的證據真實性予以確認。因此,法院認定葉先生向林女士轉賬4600元的行為并不是借貸行為,而是贈與行為。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葉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后,葉先生不服提起上訴,經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現實中,民間款項往來的性質各不相同,包括贈與、借貸、合伙等多種可能性。其中贈與是指贈與人明確表示,將特定物或種類物的所有權(使用權)移轉給受贈人的事實。而借貸是指出借方與借款方就款項出借的事實達成合意并發生款項移轉的事實。 該案中,葉先生再三通過微信表示案涉轉款的性質為“贈送”,而非“出借”給林女士,該意思表示行為在法律上應被定義為贈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贈與在贈與財產轉移之后就不能撤銷,也就是說,林女士在點擊“收款”后,葉先生的贈與行為就發生法律效力,同時,因為其贈與行為不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的撤銷情形,所以葉先生也無法撤銷贈與。 法官提醒 微信交友須謹慎,同時,在網絡聊天中要謹言慎行,對于涉及轉賬匯款的務必提高警惕,“克制聊天,理性轉款”,避免造成經濟損失。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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