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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5日訊 男子在婚姻存續期間,棄妻兒于不顧離家。17年后,聽聞房子拆遷,他歸來欲離婚平分財產。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樣一起案件。 2001年,黃某(男)與高某(女)登記結婚,婚后黃某將戶口遷到高某戶籍所在地,次年生育一子。2005年因感情不合,黃某離家出走,兒子由高某照顧。 黃某離家17年,從未歸家,也未支付過孩子的撫養費、生活費。其間,高某一個人帶兒子生活,還要照顧年老生病的父母,生活艱辛,四處舉債。 2019年,高某所在村居面臨拆遷,多年未露面的黃某終于回來,與高某共同與有關部門簽署了安置補償協議書,一家三口可領取安置補償款項及安置房一套。 雖然一家三口獲得了安置補償,但是高某和黃某的婚姻卻再難維系。黃某和高某在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后,黃某另提起訴訟,以拆遷利益是一家三口按份共有、各占三分之一為由,要求分割安置房和安置補償款的三分之一份額。 法院審理: 按女方65%的比例分割 法院梳理這起案件,列出案件爭議的3個焦點:本案案由、安置房是否分割處置、拆遷款的分割。 法院審理認為,這起案件中,原、被告之所以會發生共有關系,是因為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了拆遷利益,共有的基礎原因是共有人原本具有的夫妻關系。現在二人雖已解除婚姻關系,但需要分割的是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共有財產,本質上就是離婚后財產分割糾紛,應當適用我國《民法典》家庭編關于離婚時共同財產分割的規定進行處理。 針對安置房分割問題,法院認為,雖然原、被告已經與有關部門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并選定安置房,但安置房尚未交房及辦理權屬證書,原、被告是否能夠取得安置房存在不確定性,原、被告尚未取得物權,因此不宜在本案中對安置房進行分割。 至于如何分割拆遷款,法院認為應該先剔除兒子所享有的三分之一份額以及已經用于家庭支出的費用,將黃某和高某離婚時剩余的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拆遷款,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進行分割。因為黃某長期離家未盡撫養義務,所以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原則,要給女方一定的傾斜和照顧,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進行分割。 法院判決,對于拆遷利益高某分得65%、黃某分得35%。黃某其他訴訟請求,予以駁回。宣判后,黃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此為一般原則。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是補充原則,即結合子女生活、學習需要,給予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適當多分財產;考慮夫妻雙方對家庭的整體投入、付出而給予女性一方一定的傾斜和照顧;如夫妻一方對離婚有過錯的,分割財產時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照顧。 在分割拆遷利益時,是否給予女性一方一定傾斜是本案需要考慮的問題。考慮到原告長期離家出走,未盡到撫養孩子的義務,婚生子由被告獨自撫養成人,被告對家庭投入更多,而婚生子自小跟隨被告共同生活,雖然已經成年但仍處在學習階段,被告仍需要繼續資助婚生子學習、生活,所以在分割拆遷款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原則,給女方即被告一定的傾斜和照顧,按男方35%、女方65%的比例進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則。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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