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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5日訊 為他人提供刷單服務,對指定商品給予好評或差評,迷惑誤導消費者。近日,記者從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獲悉,由該院以非法經營罪提起公訴一案,兩名被告人均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 2021年3月起,鐘某為牟取利益,糾集他人在國內多地通過微信群發布廣告,為他人提供某平臺刷單服務,每條評價的費用180元起步。收到他人刷單需求后,鐘某雇傭林某為“網絡打手”。由林某在某網站注冊大量買家賬號,并在購買指定的商品后,進行好評或差評,從而提升或降低該商品在某網站的排名。完成訂單后,鐘某按照商品標價情況,給予林某70元至200元不等的報酬。經查,鐘某伙同林某在某電商平臺上共計完成刷單評價至少938條。 承辦該案的檢察官表示,鐘某、林某為平臺商家提供刷單服務,制造并發布虛假交易信息,進行了不符合實際交易情形的虛假宣傳。刷單行為影響了消費者購買時的判斷,也擾亂了市場秩序。 經審理,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某、林某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虛假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達16.8萬余元,情節嚴重,均構成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緩刑3年,并處罰金。 (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高錦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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