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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酒后過失所致,駁回訴請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0日訊 一男子喝醉酒后從14樓的電梯井墜落,傷勢嚴重,經鑒定呈植物人狀態。悲劇發生后,其監護人起訴相關單位要求賠償。造成這樣的悲劇該由誰擔責?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件。 案件回顧: 2021年1月某天凌晨,廈門海滄某小區的電梯井內突然傳出巨響,驚醒了熟睡中的小區住戶。 事發前,某小區的業主林某騎電動車搭乘貨梯,抵達14樓后手推電動車離開。幾秒后,林某連人帶車一同從14樓另一側客梯的電梯井墜落至停靠于1樓的客梯轎頂。 林某墜落后傷勢嚴重、失去意識,先后住院194天。2021年11月,司法鑒定評定林某目前呈植物人狀態。2021年12月,林某被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配偶王某被指定為監護人。 林某一方認為,案涉電梯有質量問題,某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電梯生產商、維保公司存在侵權行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事故發生、林某受傷,故將其訴至海滄法院請求判令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等11項費用合計436萬余元及案件訴訟費用。 法院審理: 關于事故發生原因,法院經查明,電梯內視頻顯示,林某有喝酒跡象,攜處于帶電狀態的電動車搭乘貨梯至14樓并手推電動車離開。 現場勘查記錄載明,14樓處客梯梯門已被破壞,門扇變形,右下角有輪胎印及刮痕,地坎有門下滑塊脫槽,兩扇門的掛輪脫軌,符合外力撞擊特征。電動車倒在停放于1樓的客梯轎頂,事故發生時客梯速度為0,車把手勾拌曳引鋼絲繩,導致轎頂門機控制系統損壞。 案涉電梯生產后檢驗合格,于2012年投入使用,事發前電梯年檢、季度及半月維保均合格。 事發時,小區居民王某也在事故現場,他向民警陳述:“…………他推著電動車,一推就撞進去了…………把門撞開了…………”從證據可知,案發時客梯處于未運行的停止狀態,事故發生是因林某飲酒后誤觸電動車開關、撞開電梯門后墜落電梯井所致。 法院判決: 墜落事故系林某自身過失所致,與電梯是否存在質量問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此外,四被告已經分別履行了日常的運維管理服務、事發時的應急救援服務,其應承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應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圍之內。 綜上,林某訴求四被告承擔侵權責任無相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駁回林某全部訴訟請求。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因自身責任造成事故 應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針對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后果的案件,如果一味地考慮照顧弱者、緩和矛盾,讓無違法行為方給予受害者經濟補償,可能產生“和稀泥”的判決,裁判效果及社會導向不佳。此類案件應當嚴格依照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認定責任,并注重審查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及邊界,對確因受害人自身責任造成的事故,應當由受害人自行負責。 此外,近年來因電動車進入電梯、樓層充電造成的各類事故頻發,該案的事故悲劇亦與此有關,故再次提醒各位居民應提升規則意識、風險意識,切勿存在僥幸心理,以免悲劇發生。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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