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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2日訊 房屋買賣是人生中的大事,然而家住廈門海滄的小林卻因輕信他人,最終落了個錢房兩空。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了這起案件。買賣雙方、房產中介究竟誰之過?一起來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案件回顧 第一份協議:約定付款方式 2021年10月,小林以525萬元的價格將名下位于海滄區某小區的房子出售給胡某,雙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定金、交房保證金、戶口遷出保證金及首付款共170萬元以資金存管的方式支付,第二筆購房款30萬元自行支付,剩余325萬元款項以商業貸款方式支付。 合同簽訂當天,小林與胡某及中介公司、銀行等就房屋買賣的中介事宜、資金存管事宜分別簽訂了《中介服務合同》與《房屋交易資金存管服務協議》,約定由中介公司協助胡某辦理貸款申請手續,且在小林收到全部購房款前由中介公司代為保管產權證與批貸函等材料。 簽訂補充協議:約定過戶90日內付清房款 4天后,小林又與胡某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小林同意胡某在交易中心過戶收件完成后30日支付原合同約定的第二筆購房款30萬元;小林同意胡某在交易中心過戶收件完成后90日支付原合同約定的貸款金額325萬元,其中部分款125萬元,但前提需在銀行商業貸款放款前、且在過戶當日起90日內最多不超過90日付清。 補充協議簽訂的當天,小林與胡某同時還簽訂《風險自擔聲明書》與《買賣雙方自行辦理貸款聲明》,確認知曉自行支付購房款存在買受人無法支付購房款但已取得所有權等風險,明確已經知曉自行辦理貸款的銀行對買賣雙方的資金安全無法保證等風險,確認自行辦理貸款手續,無需中介方協助。同一天,小林與胡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一同前往廈門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了房產過戶。 風險降臨:賣家遲遲沒有收到購房款 小林與胡某等人簽訂第二份補充協議,在原協議的基礎上確認了胡某尚欠款項的支付問題。然而小林不知道的是,風險已悄悄降臨。 2022年1月,胡某向銀行撤銷了原房屋按揭申請,轉而以房產為抵押在另一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收款賬戶為胡某自己名下銀行賬戶。 2022年2月底,遲遲沒有收到購房款的小林終于發現了問題,于是向海滄法院起訴胡某。同年年底,追討無果的小林憤然起訴中介公司、中介平臺及資金監管公司,要求賠償胡某尚欠的購房款190萬元。 法院判決 中介不存在過錯 原告訴請被駁回 經審理,海滄法院認為,小林與胡某自行達成協議變更了付款方式,并明確表示無需中介方協助辦理貸款。中介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其已向小林充分說明了自行付款及辦理貸款存在的風險,不存在過錯。 中介公司未能保存好批貸函等材料一事確實存在違約,但是在房屋已經過戶到胡某名下的情況下,是否保存以上材料均不影響胡某實施違約行為,因此無需對小林的損失承擔責任。至于中介平臺與資金監管公司,資金監管公司已經履行了全部資金監管義務,且在案證據也并不足以證明小林的損失是因其對中介平臺的信賴而導致的,因此中介平臺與資金監管公司無需承擔責任。 綜上,海滄法院一審駁回小林的所有訴請。廈門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交易雙方莫當“甩手掌柜” 安居樂業是人民群眾最樸實的愿望,房產作為家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買賣都要慎之又慎。該案中,小林關于要求中介公司、中介平臺及資金監管公司賠償的訴請雖被駁回,但其訴請胡某繼續支付購房款一案已獲法院判決支持,小林的合法權益依然受到法律保護,只是不知道這條討債之路的盡頭會在何方。 小林的遭遇固然讓人痛心,但是也提醒了我們要認識到,一定要謹慎考量交易風險,不輕信交易對方,交易過程中一定要多問、多看、多了解,切忌以為有了中介公司就可以當“甩手掌柜”,以免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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