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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7日訊 近日,廈門市同安法院在審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中,發現被告江某的答辯與其在另案中作為證人的證言嚴重不符。經查實后,法院決定對江某虛假陳述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 2021年,在福建某建設公司訴廈門某工程公司、廈門某房地產公司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江某作為證人到庭接受詢問,并否認自己掛靠福建某建設公司或借用其資質簽訂C工程的水電安裝工程施工合同。但在同安法院近日審理的另一起案件中,福建某建設公司起訴江某,索要多支付的工程款。在該案中,江某承認C工程系福建某建設公司承包后,違法轉包給他,并由他實際施工。在兩個案件中,江某在法庭上的證言和答辯“自相矛盾”。基于自身利益考量,江某最終承認,他在2021年作為證人的案件中提供了虛假證言。 同安法院認為,江某無視司法權威,在簽署保證書后作虛假證言,其行為已妨害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依法應予處罰。但鑒于江某認錯態度較好,向法庭出具了悔過書,并愿意當場繳納罰款,法庭決定予以從輕處罰。 最終,法院依法對江某作出罰款5000元決定。 法官提醒:當事人及證人在法庭上的陳述是認定案件事實、依法適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據。江某故意隱瞞重要事實,作出違背案件事實的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及事實認定,嚴重侵犯了訴訟秩序和司法公信力。 在此提醒大家切不可觸碰法律紅線,挑戰司法權威。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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