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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人死債未消,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負有償還義務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7日訊 丈夫死亡當天,妻子連夜轉移財產,還得到公婆支持,原來竟是為了躲避丈夫生前債主追債。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丈夫死亡當天妻子轉走40萬元 債權人起訴代位析產 邱某與王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行為,因王某突然死亡,邱某向王某妻子阿梅(化名)討債不成,便以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共5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訴訟,要求其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清償被繼承人王某債務的責任。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判令五被告在繼承王某遺產范圍內償還尚欠邱某的借款及利息。該判決生效后,邱某依法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因遺產范圍不確定,邱某申請撤回該案執行,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 經查,在王某死亡當天,王某妻子阿梅從王某銀行賬戶轉出40余萬元。邱某認為,阿梅與王某為夫妻關系,王某賬戶內的款項系夫妻共有財產,因此,阿梅、王某對存款各自享有二分之一產權的份額,故提起訴訟。 王某的父母則辯稱,王某賬戶內的錢有很大一部分來自老兩口的退休金發放和賣菜所得轉入。 法院查明確認 被繼承人留下20萬元遺產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案為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三款“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之規定,邱某作為被繼承人王某的債權人,王某的父母、妻子、子女未進行家庭內部析產,邱某有權依照規定提起代位析產之訴。 本案析產的標的為王某死亡時從王某賬戶轉到阿梅及子女名下銀行卡內的款項合計40余萬元。在王某與阿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未作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案涉款項應認定為倆人的夫妻共有財產,應當均等分割,各占50%份額計20萬余元。因此,邱某提出確認20萬余元系王某遺產的訴訟請求,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阿梅提出款項的一半屬于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王某父母提出其養老金發放至王某賬戶、賣菜所得轉入王某賬戶,現經查明,至2022年4月1日,王某的2個賬戶內合計僅31.34元的余額,且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4月8日的2個賬戶均無養老金收入及相關賣菜所得的相應交易明細,故王某父母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采信;阿梅等人還提出辦理王某后事的款項應從上述款項中扣除,但被繼承人死亡后,辦理死者后事的義務是其親屬,其所有費用支出屬于被繼承人親屬的消費支出,故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法院判決被繼承人王某賬戶中存款的20余萬元,系被繼承人王某的遺產,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案件已生效。 法官說法 眾所周知,債務人死亡并不能導致債務直接消滅,其繼承人在遺產繼承范圍內負有償還義務。債權人在將繼承人為被告訴至法院并取得勝訴判決進入強制執行階段后,往往會遇到很多執行困難,如債務人的財產登記或轉移至配偶、子女或父母名下,財產的共有人們怠于分割析產,很有可能會導致債權人的債權受損。此時,債權人為保障其合法利益,可選擇提起債權人代位析產之訴。 債權人代位析產糾紛是指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代位提起析產訴訟。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不是當事人因合同權利義務關系而直接產生的糾紛,而是債權人為了保全合同債權而向合同外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其訴的依據不是合同,而是法律規定,所以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僅能以訴訟的方式。 法律延伸 債權人提起代位析產訴訟 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且該債權已經得到法律上的確認; 二、債權人就生效債權已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債務人及共有人未進行或怠于析產從而影響債權人實現債權; 四、債務人沒有其他單獨所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用于清償債務。 如滿足以上條件,債權人可選擇提起代位析產訴訟。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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