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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7日訊 10月13日,廈門市湖里區江頭街道辦事處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違反《福建省消防條例》的違法行為,開出廈門市首張街道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的消防執法罰單。 日前,江頭街道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人員和湖里區消防救援大隊執法人員在開展消防聯合執法的過程中,在湖里區后埔社一出租房發現,住戶徐某在房屋一層安全出口處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指出后,徐某拒不改正,存在在禁止停放區域停放電動自行車的消防違法行為,違反《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之規定。 江頭街道執法人員立即收集違法事實相關證據,對違法行為采取行政處罰立案措施,開出了新修訂《福建省消防條例》實施后,廈門市首張街道針對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的消防執法罰單,給予該違法行為人罰款人民幣200元的行政處罰。 湖里區消防救援大隊大隊長黃豐偉表示,此次開出的首張消防執法罰單,意味著街道消防執法工作在湖里區有了實質性的突破,為推動街道消防執法工作的開展,起到了示范引領作用。 違規充電停放最高罰五千元 新修訂的《福建省消防條例》于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消防條例》第三十條第三款規定: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應當在單位、住宅區的指定區域停放。禁止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違反該規定,在公共門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樓梯間、地下汽車停車位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攜帶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及其電池進入電梯轎廂,或私拉電線和插座充電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劉賢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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