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癱瘓老人寄居托老院 倆兒子拖欠費用不管不問 法院依法裁決,癱瘓老人被接回家中贍養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24日訊 將老人送至托老院后,兩個兒子就不管不問,還拖欠養老費用,解除合同后還不接走老人,無奈下,養老院將老人家屬告上法庭。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涉及老年人贍養問題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兒子拒付費用 托老院欲解約 吳母育有吳甲、吳乙二個兒子。目前,吳母左邊身體癱瘓,左腳無法彎曲,左手彎曲無法伸直,需要24小時臥床,可以通過語言交流,但無行動能力,亦無收入來源。 2017年12月5日,吳甲、吳乙與廈門某托老院簽訂《廈門市養老服務合同書》,由該托老院向吳母提供養老服務。合同簽訂后,吳甲、吳乙僅支付首月護理費,后續費用拖欠未支付,托老院多次通知吳甲、吳乙支付托養費用,但吳甲、吳乙均以各種理由拒不支付。 “我們通過派出所聯系了吳母的兩個兒子,他們都表示沒有經濟能力,無法接走。吳母的丈夫我們聯系不上,派出所聯系他之后,他多方推辭也不來接走吳母?!蓖欣显旱呢撠熑苏f道。 無奈之下,托老院于2020年6月3日向吳母、吳甲、吳乙送達《合同解除通知書》,解除雙方的養老服務合同關系。并通知吳甲、吳乙接走吳母,但均遭拒絕。托老院認為,其已按照合同約定提供養老服務,合同到期后,吳母仍在托老院居住,且托老院每月均自行承擔一定的費用繼續為其提供養老服務,托老院已不堪重負。 為此,托老院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托老院與吳母的養老服務合同關系自2020年6月3日起解除并判令吳甲、吳乙立即將吳母搬離托老院。 不服判決拒接老人 法官勸說并警告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吳甲、吳乙與托老院自愿簽訂《廈門市養老服務合同書》,雙方形成由托老院向吳母提供養老服務的養老服務合同關系,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合同義務?!稄B門市養老服務合同書》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后,吳母仍繼續居住在托老院,托老院亦繼續提供養老服務,可視為雙方形成不定期的養老服務合同關系。 吳甲、吳乙僅支付首月護理費,經多次催告仍未支付后續費用,托老院有權于《合同解除通知書》送達之日即2020年6月3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吳母繼續居住在某托老院已缺乏合同依據,根據合同約定,吳甲、吳乙在合同解除后應將吳母接出。 綜上,同安法院依法判決:廈門某托老院與吳甲、吳乙的養老服務合同關系于2020年6月3日解除;吳甲、吳乙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吳母從托老院接走。 判決作出后,當事人仍不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承辦法官基于家事矛盾需妥善處理的原則,在判決生效后對吳甲、吳乙進行勸說和警告,最終促使吳甲、吳乙主動履行了判決確定的義務,將其母親吳母接回家中贍養。 法官說法 與養老機構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后,養老機構即應按照合同約定提供與資質等級相應的護理服務,確保老年人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而家屬亦應依約支付與服務內容相對應的服務費用,保障養老機構的正常運轉和良性發展,家屬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養老機構即可依法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對父母應盡的義務。將老年人送至養老機構并不意味著無需履行贍養義務,將所有照顧義務推卸至養老機構,由養老機構自行承擔照顧義務及相應費用,而應當自覺承擔家庭責任,關注老年人健康狀態及需求,保障老年人得到妥善照顧,建立和諧、文明的家庭關系,使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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