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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自然資源豐富,旅游資源獨特,其中被譽為“最美風車王國”的平潭北部灣生態廊道更是在各大旅游平臺中熱度持續高漲。然而,在實驗區大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的同時,卻有不法分子盯上了這些路燈中的電纜線。近日,平潭人民檢察院辦理的一起破壞電力設備罪案件。 案件再現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常某務兩次伙同常某紅、張某華(刑拘在逃)在平潭縣環白青鄉生態廊道二角山附近路段使用內六角扳手、鋼筋剪等作案工具盜竊路燈底座電纜線,分別盜得電纜線七段(長約210米)、八段(長約240米)。隨后,由常某紅使用其無牌三輪摩托車運至其住處,后三人使用常某紅的專用電纜剝線機將被盜電纜線剝皮。常某紅再聯系廢品收購店的何某茂(另案處理),將處理后的電纜線及電纜皮賣至何某茂的廢品收購店,分別獲得贓款12300元、13420元現金。 2023年1月,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被盜電纜線于被盜當日的市場零售價格進行認定,被盜電纜線價格認定共計40078元。 檢察官釋法 “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不同之處在于,該電力設備是否建成并交付業主單位投入使用。該案立案偵查后,我們充分發揮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的前置作用,派員提前介入,從電纜線是否通電、是否投入使用等關鍵問題,全鏈條引導偵查機關取證,為指控犯罪把好事實關、證據關。經查證,該路段均為正常通電狀態下使用的路燈,是保障沿線村民生產生活及區域夜游項目。” 平潭綜合實驗區檢察院檢察官林濤介紹說。 檢察官審查起訴認為,犯罪嫌疑人常某務、常某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盜竊正在使用中的平潭環白青鄉生態廊道路燈電纜線并將盜竊電纜線剝皮出售。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涉嫌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 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本案應當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常某務、常某紅刑事責任。 2023年9月,平潭檢察院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對常某務、常某紅提起公訴。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陳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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