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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價值判斷與技術理性全面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羅培新 (華東政法大學黨委常委、副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一、法治,是營商環境的核心要義 2023年5月,世界銀行(以下簡稱“世行”)推出了新的營商環境評估BR(Business-ready)體系,從規則框架完備性、公共服務可及性、企業辦事便利性三個維度進行評估,貫穿著環境可持續、推廣數字技術運用、性別平等等理念。與原DB體系相比,BR體系在項目名稱、指標內容、評估范圍、評估維度、數據采集、規則實施等方面,都發生了較大變化。 新的世行評估體系擁有800多個評分點、1700多個問題,分為企業調查與專家調查。從2023年10月開始,世行對中國進行企業調查;2024年4月,將開展專家調查。企業調查每三年進行一次,涉及八個指標,每個指標發放2160份問卷,分布于31個省市。而專家調查一年一次,只針對上海進行。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穩步擴大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我們要把世行新指標體系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參照系,在全面分析研判的基礎上充分吸收借鑒。筆者曾多年參與世行營商環境迎評工作,深刻認識到,法治,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核心要素。世界銀行將營商環境定義為企業無法控制的一系列條件,這些條件對企業整個生命周期中的行為有著重大影響。也就是說,世行評估的是企業運行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價值判斷,是法治化營商環境的底層邏輯 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首先要做好價值判斷,因為法治的底層邏輯是價值判斷,這恰恰是最為艱難的部分。西方法學名家曾言,法學是以特定法秩序為基礎及邊界,借以探求法律問題之答案的學問。這種學問的要義在于,在法律判斷中經常包含著價值判斷。 然而,價值判斷并不是一個科學問題,并不具備普遍性與恒定性,往往取決于判斷者個人的內心確信。究竟作何選擇,也往往取決于判斷者自身的成長經歷。盡管面臨種種不確定性,法律工作者仍然應當根據不同的情境,遵循公平原則,合理分配各方權利和義務。 在經濟領域,應當確定的是績效導向的價值觀,即誰更能干,效能更高,就應當為其配置更多的資源,鼓勵其把蛋糕做大,從而解決更多就業,產生更多稅收。而在社會領域,則以信守底線為價值,即以保護生命、健康、自由與尊嚴為價值。基于此,不同的政府部門的行事邏輯當有差異。發改、經信、商務等經濟管理部門,信守的是績效導向價值,而公安、民政、教育等社會管理部門,維護的是底線價值。 三、技術理性,是優化營商環境的現實路徑 優化營商環境要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依循。確立優化營商環境的價值體系,為企業營造厚重寧靜、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法律政策環境,特別是對于當下面臨一些發展困難的民營經濟而言,尤為重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優化營商環境,回應民營企業進入新發展階段的法治新需求、新期待,需要我們長期持續在制度供給上做好“加法”,在制度成本上做好“減法”。 第一,創造公平、透明、可預期的政策法律環境。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法治發揮著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當下,從全國情況看,我國民營經濟出現的一些問題,很大的原因在于政策可預期性較弱,急轉彎的情形多有發生。例如,我們對某些行業厲行整治,雖有一定成效,但破壞了市場主體的投資預期,代價比較大。有鑒于此,我們建議:其一,確立營商環境領域“非禁即可”的理念,只要不是闖紅燈,而是闖無人區,就應當遵循“法無禁止皆可為”的原則,呵護民營經濟的“闖勁”。其二,對于違法行為,在法定責任幅度范圍內,存在加重責任或減輕責任的選項時,行政監管部門可以根據案情,依法選擇減輕責任。其三,確立“容新也容舊”的理念,對于老模式與新模式,老業態與新業態,只要法無明令禁止,均應采取包容的態度,放手讓民企選擇。 第二,優化監管方式,引入“限額內”免監管的思路。根據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的方法論,放松管制,降低監管頻次,減少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優化營商環境的方向。習近平總書記曾要求,“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新發展理念,也包括監管理念與監管方式的創新。例如,民營企業在離岸貿易過程中,需要進行貿易結算,可以通過一個名為“離岸通”的平臺辦理,但實踐效果并不理想,原因在于我國政策規定商業銀行在做離岸貿易結算時,要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和勤勉審查”三原則,但又沒有細致的規定。這就導致外匯形勢良好時管理部門放任不管,一旦外匯形勢發生逆轉,管理部門又往往會以銀行未盡職審查為由對其處罰,民營企業也因此無法進行貿易結算。在此種預期性較弱的政策環境下,民營企業往往不敢闖,怕結算出問題。鑒此,可以探索創新監管方式,即在離岸貿易中,根據企業貿易的頻次,參考其投資資本、業態等情況,設定貿易結算額度。在該額度范圍內,銀行可以直接將款項匯出。在一定的額度內,選擇信任,免于監管,并在一定年限內作必要的事后審查。這有助于營造穩定的營商環境,為民營經濟保駕護航。 第三,堅持對標國際經貿規則,促進民營經濟行穩致遠。我國對外開放經濟模式飛速增長的拐點,出現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時。遵守國際貿易規則是我國多年來高速發展的一個重要動因。而今,國際貿易規則除對貨物貿易進行規制外,還涉及到服務貿易、數字貿易、政府采購、對外補貼、勞工保護、環境保護等多個領域。因此,在構建營商環境相關政策和制度時,應對標國際經貿規則,著重關注市場的開放程度,與國際進一步接軌,促成經濟的進一步增長。特別是要對標世行營商環境BR指標體系,從政府監管與政務服務兩個維度,全面梳理與先進經濟體存在的差距,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優化營商環境。例如,《合伙企業法》規定了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可以質押,但未明確質押登記機關。《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也未規定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質押登記。目前,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轉讓登記由市場監管部門負責辦理,建議參照這一做法,通過行政規范性文件,明確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質押登記在市場監管部門辦理。 第四,細化優化容錯機制,提升其可操作性。這對于民營經濟的發展尤為重要,它包括兩方面,一方面是對市場主體的輕微違法行為免罰及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另一方面則是對政府部門改革探索的容錯機制。法治社會,規則如林。企業主稍有不慎,即可能掉入責任的泥淖。特別是小微企業,設立時間不長,合規意識與能力較弱,很多初次違法是無心之失,如果一概科以行政處罰,并記入失信名單,不僅過罰失當,甚至可能讓企業就此一蹶不振。上海市是國家參與世行營商環境評估的指標城市,近年來以規范性文件的方式,推出了多個領域的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規定了近百種情形可免予處罰,從而細化了裁量基準,統一了執法尺度。例如,違反《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2條,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但立案調查前已提交申請營業執照材料并通過審核的,沒有明顯的主觀惡意,可免予處罰。對此,政府部門可以在相關領域,推出輕微違法免罰清單,以細化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增加可操作性。另外,政府內部也要細化監管容錯機制。各地可以考慮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優化營商環境具體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但有關單位和個人勤勉盡責、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負面評價,依法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優化營商環境,以市場化為鮮明主線,以法治化為基礎保障,以國際化為重要標準。在此過程中,應特別注重法律的適應性品格。正如先哲所言:法律絕非一成不變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風浪而起變化一樣,法律也因情況和時運而變化。經濟上升期,交易投資活躍,違法犯罪行為潛滋暗長,執法與司法應標準從嚴,以降溫火。而在經濟下行期,交易投資相對不活躍,企業生存困難,執法與司法標準宜從寬,否則猶如對營養不良之病患,再入猛藥,則命不久矣!因此,法治要服從并且服務于企業的生存和可持續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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