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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的追求逐漸從吃飽穿暖轉移到健康且有形,健身房越來越受人歡迎,不少愛美人士也愿意購買高昂的私教課。但買私教課也有煩心事,如果私教換人怎么辦?私教服務不滿意怎么辦?私教費是想退就能退的嗎?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小晴(化名)是個年輕愛美的姑娘,為了保持良好的身材,在當地找了一家評價不錯的健身房,準備開啟“魔鬼訓練”。健身房安排了教練田野(化名)給小晴上體驗課,這堂體驗課讓小晴非常滿意,于是小晴便花高價買了田野教練的私教課程并簽訂了《私教合約》,之后田野教練的細心指導也讓小晴感覺物超所值。 但是好景不長,田野教練因私人原因離職,健身房便為小晴安排其他教練。可新教練沒有田野教練那么細心負責,小晴很不滿意,課越上越不順,健身的熱情也逐漸低迷,于是向健身房提出退課的要求,卻被健身房拒絕。 小晴便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解除與健身房的合同,并要求健身房退款。 法院審理 經法院審理,小晴主張健身房承諾私教課期間由田野教練上課,因田野教練離職導致其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實際上小晴所簽訂的《私教合約》中并未規定小晴所購買的私教課僅能由田野教練授課,并寫明“授課教練可依情況進行調整”。該條款的理解并不存在爭議,其內容也不存在明顯損害小晴合法權益的情形,因此小晴主張由于田野教練離職導致合同無法實現是不成立的。同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仍在履行期內,而在《私教合約》中關于私人教練的約定,小晴購買的54節私教課的有效期應短于80節課的有效期330天。直到小晴來法院起訴時,距離小晴開始上課的時間已經過去508天。所以,《私教合約》在小晴起訴時已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喪失了解除的前提條件。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晴主張由于田野教練離職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不成立,同時案涉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已喪失解除的前提條件。故對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返還課程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私教合約》雖然并未帶上“合同”二字,但確實是合同的一種常見的表現形式。小晴與健身房簽訂的《私教合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合同。簽訂該合約是出自雙方的真實意愿,也并沒有違法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是真實有效的。 類似《私教合約》的合同是大家在健身房購買服務時常簽訂的格式合同,合約中的“授課教練可依情況進行調整”等規定也是常見的格式條款。生活中,常見的格式條款還有“產生爭議時需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訴訟解決”“該服務需扣除1%手續費”等。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格式條款都屬于“霸王條款”,在滿足符合行業習慣、不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理解無爭議等條件下,格式條款是合法有效的約定。在生活中簽訂格式合同是一定要仔細閱讀,對有疑問的部分及時要求對方釋明,有必要時可以提出修改合同,以便進一步保護自身的權益。 【法條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李麗娜 丁嘉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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