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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6日訊 彩禮金額節節走高,成為當前婚戀領域的的主要輿論關切。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民政部、全國婦聯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人民法院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并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在我省,近年來因彩禮引發的糾紛也持續走高,甚至最后因婚姻破裂而產生彩禮返還問題。彩禮究竟該不該還?怎么還?近日,廈門法院的法官以3個案例為您進行分析。 情形一:未婚同居 未形成有效婚姻關系時,全額退! 李某與小梅(化名)通過網絡認識,2021年11月,雙方開始商討結婚事宜。之后,李某通過微信轉賬及支付現金等方式數次向小梅支付錢款合計15萬余元。 當年12月左右,李某搬到小梅所在的村居住。此后,雙方就結婚具體事宜產生爭議。李某認為雙方居住地距離很近,但自從彩禮錢給了小梅后,小梅卻從未主動前來看望自己,表現冷淡,李某遂表示要退婚,并要求小梅退還彩禮。 法院審理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因欲與小梅締結婚姻關系而向小梅支付款項,款項的性質應為彩禮,小梅對支付的金額合計15萬余元沒有異議。因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亦未曾共同生活,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小梅應返還李某支付的彩禮。小梅稱有用彩禮購置結婚禮服等結婚用品,但未舉證證明,法院不予采納。小梅應將收取的彩禮全額返還。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近年來,因高額彩禮導致的家庭慘劇屢屢發生,給付彩禮也備受民眾尤其是年輕群體的詬病。法律層面上來看,作為民間風俗,彩禮應當基于自愿地給付和收取,不能借婚姻收取財物。對已經收取的彩禮,《<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五條明確規定了應予返還的情形。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未能締結有效婚姻關系,導致婚姻目的無法實現,收取方應返還彩禮。 實踐中,返還彩禮的多少,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考慮雙方是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必要的消耗等,在此基礎上酌情確定,以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如該案例中的情況,雙方實際沒有共同生活,亦未產生任何費用支出等,故小梅收取的彩禮應全額返還。 情形二:閃婚閃離 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酌情退! 王女士與林先生于2021年5月自由戀愛,同年7月29日登記結婚,婚后兩個月,王女士收到林先生一方彩禮19.9萬元。 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為瑣事爭吵,王女士大部分時間居住在娘家,雙方基本處于分居狀態。為此,王女士認為雙方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林先生則認為王女士以登記結婚為由要求自己支付19.9萬元彩禮,婚后卻一直居住在娘家,其主觀上沒有和自己共同生活的意愿。短短一年不到,王女士就起訴離婚,自己有權要求王女士返還已支出的彩禮19.9萬元。 經法院釋明,雙方同意將返還彩禮問題在離婚糾紛案中一并審理。 法院審理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對待婚姻均較為草率,王女士起訴離婚后法院已經給予雙方一個冷靜修復期以挽救這段婚姻,但雙方均未有意愿修復感情,矛盾不可協調,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準予王女士和林先生離婚。 綜合考量,該案給付彩禮的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附條件的贈與行為,而不是無償的贈與。男女雙方內心真實意思表示實際上是以婚姻的達成為預期的,這些彩禮在婚姻關系解除且具備法定特殊情形時是可以請求退還或部分退還的。根據公平原則,法院酌定王女士須將彩禮19.9萬元中的5萬元退還林先生。 法官說法 原被告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并實際共同生活,但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出于對婚姻現實的尊重和對婚姻法律的尊崇,因雙方離婚,法院酌定王女士應當退還林先生部分彩禮,但退還比例不宜過高。同時考慮到原被告短暫的婚姻,雙方均有責任,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離婚過錯原因、為締結婚姻花費開支以及雙方工資情況等因素,作出以上判決。 情形三:兩地分居 雙方共同生活育有一女,不退還! 陳先生和李女士原系同事關系,于2018年5月建立戀愛關系,2021年2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同年8月生育婚生女。2021年1月,陳先生父親向李女士母親轉賬20.3萬元,2021年3月,再次轉賬9.7萬元。 陳先生認為,雙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夫妻之際缺少溝通和交流,經常因生活瑣事爭吵,且婚后雙方長期兩地分居,家里因向李女士支付巨額彩禮導致生活嚴重困難。故訴至法院請求離婚,并要求李女士退還禮金30萬元。 李女士確認收到轉款,但并非自己索取的,而是陳先生自愿給付的,20.3萬元系用于購買結婚衣服等其他結婚費用,9.7萬元并非彩禮,而是用于辦理婚宴時的費用。陳先生收入穩定,且其父母均有工作,家中經濟條件優越,陳先生的陳述不屬實。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與被告婚后經常分居兩地,雙方感情基礎較薄弱,特別是庭審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且互相指責對方過錯,雙方矛盾激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準許離婚。 關于彩禮返還問題。該案中,原告訴稱分兩筆給付被告彩禮30萬元,被告則稱婚前給付的20.3萬元并非全是彩禮,部分用于結婚購買衣服、煙酒等花費,而婚后給付的9.7萬元并非彩禮,而是用于辦理婚宴的費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并綜合考慮彩禮的屬性及當地風俗,該案的彩禮應認定為20.3萬元為宜。 原告訴稱因給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且雙方未共同生活,故要求被告返還彩禮。而“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至于原告所述雙方婚后未共同生活,雖雙方分居兩地,但據此并不足以認定雙方未共同生活,且雙方婚后共同育有一女,故原告意見未有充分證據支持。所以,關于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彩禮的訴求,因證據不足,于法無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愛的本質不是索取,而是給予。近年來,由于閃婚閃離現象的增加,因彩禮返還問題引發的糾紛也隨之增加。 我國《民法典》對彩禮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在審判實踐中,法官會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彩禮的具體數額以及陪嫁情況、雙方的過錯程度、是否妊娠等因素,由法院酌情認定返還的數額。彩禮雖然是男女雙方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一種贈與,是一種民間習俗,但婚姻大事,不能簡單地用彩禮來衡量,應摒棄借婚姻索取財務、高額彩禮等不良風俗。 彩禮重在“禮”而非“財”,給付彩禮的一方應視家庭經濟狀況量力而行,莫讓高價彩禮成為家庭不可承受之“重”。男女雙方締結婚姻時應樹立正確婚戀觀,理性對待彩禮,避免讓彩禮成為“感情枷鎖”,應讓婚戀回到“戀”之初心。 延伸閱讀 關于返還彩禮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以下簡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規定了三種可返還情形,包括: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 (二)已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但現實生活中存在大量未辦理結婚登記卻按照當地習俗舉辦婚禮并共同生活以及已辦理結婚登記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等情況,無法適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如何返還成為難點。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民政部、全國婦聯召開“推進移風易俗 治理高額彩禮”新聞發布會,并發布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引導全社會和廣大家庭抵制高額彩禮,踐行移風易俗。 發布的典型案例聚焦審判實踐中的共性問題,明確處理涉彩禮糾紛的三項原則: 一是明確嚴禁借婚姻索取財物這一基本原則。 二是充分尊重民間習俗,以當地群眾普遍認可為基礎合理認定彩禮范圍。 三是堅持以問題為導向,充分考慮彩禮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時間、婚姻登記、孕育子女等不同因素在締結婚姻這一根本目的實現上的比重,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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