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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7日訊 從今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明確,駕駛人未隨車攜帶裝載、配載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明屬違法行為。近日,廈門交通執法部門開出新條例實施以來的首張罰單。 1月10日,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翔安大隊聯合交警橋隧大隊開展超限治理,查處一輛本市籍超限運輸車輛,該車運載散裝水泥,車貨總重73.25噸,限重49噸,超限24.25噸,超限率高達49.48%。經現場調查,駕駛人劉某承認其未隨車攜帶裝載、配載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明。 之后,交警部門將針對車輛超限超載違法行為對駕駛員、車輛所屬企業分別處予記分罰款的行政處罰。同時,依據《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的相關規定,這部貨物運輸車輛的駕駛員因未隨車攜帶裝載、配載證明違法行為,交通執法部門對駕駛員劉某做出警告并處罰款100元。 執法人員在現場對駕駛員及車主宣傳《福建省治理公路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提醒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在上路營運之前,應當要求貨運裝載源頭單位提供裝載、配載證明或者其他有關證明,并隨車攜帶。 在此,交通執法部門也呼吁廣大貨運裝載源頭單位:應主動向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提供裝載證明,自覺遵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安全文明出行。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陶明明 傅秋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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