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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3日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于2月1日正式施行。近日,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發布了一起閃婚夫妻的涉彩禮糾紛案。 相識三天 閃婚夫妻閃離 2023年3月1日,家住廈門同安的李先生和省外的葉女士經媒人介紹相識。兩天后,李先生一家將雙方談妥的彩禮取現帶到省外女方親戚家中,交付給葉女士,當日倆人便前往女方所在地民政局登記結婚。2023年3月6日,葉女士跟隨李先生回廈門生活,同年3月27日,倆人在男方家中舉行婚禮。 婚后,葉女士以看望家人、朋友結婚或看病為由多次長時間返回江西居住。2023年6月18日,葉女士再次離廈,雙方自此分居。 2023年9月,葉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李先生怠于彌合為由向同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 彩禮金額 雙方各執一詞 面對葉女士的訴求,李先生自覺委屈,到庭辯稱:“我們都盡量滿足她提出的要求,婚前我父親向朋友借取現金26萬元作為彩禮支付給她,并為她購買金子首飾合計3.9萬元。然而,她卻多次長時間離廈返鄉,拒絕聯系,并對要求回廈共同生活的要求也均置之不理。雖然我們領取結婚證辦理婚禮,但并未實際共同生活。我同意離婚,但她應退還已收取的全部彩禮及金子首飾。” 為此,李先生舉證案外人的交易明細及照片擬證明上述事實。 葉女士則認為,交易明細與本案無關聯性,對照片真實性無異議,但是現金達不到26萬元,僅收到彩禮12.8萬元。金子首飾是李先生的長輩贈送的,李先生不是返還請求權人。 準予離婚 酌情返還彩禮 同安法院依法查明認定,對交易明細及照片均予以確認,但交易明細清單僅能證明案外人于2023年3月2日取現26萬元,尚不足以證明該筆取現全部用于支付彩禮禮金。照片顯示葉女士、李先生及各自親人在場交接聘金,但無法看出實際金額達到26萬元。 綜上,李先生未能充分舉證證明聘金金額達到26萬元,結合在案證據及當事人陳述,法院依法認定聘金應為12.8萬元。再查明,雙方共同確認,購買金器合計價值3.9萬元,現金器均由葉女士保管。 同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葉女士和李先生匆促登記結婚,實際共同生活時間不足4個月,雙方對待婚姻均較為草率,均未有意愿修復感情、矛盾不可協調,故準予葉女士和李先生離婚。 此案中,結婚時,李先生按當地風俗給付葉女士聘金12.8萬元及價值3.9萬元的金器,系與締結婚姻密切相關的大額財物,應認定為彩禮范圍。李先生主張聘金高達26萬元,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另鑒于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舉辦婚禮,但共同生活時間短暫,未生育子女,雙方均不具有明顯過錯,綜合考慮彩禮金額、家庭經濟情況,并結合金器(價值3.9萬元)目前由葉女士保管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則,法院酌情確定葉女士應返還李先生彩禮10萬元。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同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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