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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罪嫌”的流量 既傷人也害己 律師解讀“點讀機女孩”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20日訊 近日,一條“點讀機女孩即將手術”的視頻牽動著廣大網友的心,紛紛為其送上祈愿,引發大量關注。然而,隨著多條視頻動態的發出,有網友發現,視頻中醫護人員身著夏裝,與當前氣候不符,隨后引起廣大網友的討論。3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互聯網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發布聲明,證實相關視頻為“庫存視頻”。 “點讀機女孩”事件消費了網友的愛心,也有借病炒作賺流量之嫌。對此,記者邀請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鷺杰律師解讀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 事件回顧 2月24日,“點讀機女孩”的微博賬號發布一個剃頭發的視頻,并稱“接下來就要手術了,大家等我的好消息!”接下來的幾天,該賬號陸續發布女孩進手術室、手術成功、術后發燒進重癥監護病房等多條視頻動態。一時間,“點讀機女孩”的安危牽動廣大網友的心,消息也登上熱搜,不少網友在女孩的微博賬號評論區為她加油,祝她早日康復。可也有眼尖的網友發現,賬號中發布的視頻都是“庫存”視頻,后續有網友爆料女孩于2023年10月已經做完手術,女孩媽媽借此次視頻接受捐款的消息也被曝光。 輿論之下,女孩的媽媽出面回應,稱微博賬號系MCN機構(多頻道網絡機構,一種新型的網絡媒體運營模式)運營,自己無暇管理,運營出現大問題。但此回應無法平息網友質疑,“如果第一次是運營公司誤發,不是女孩及其母親個人意思的真實體現,那后續病情反復等吊人胃口、博人同情的信息發布,該如何解釋?” 后續,MCN機構也發布致歉聲明,稱本意是想等女孩病情穩定,錯時發布視頻,但此過程中文案表示出現問題。并表示,此過程無捐款、打賞等盈利性質的操作。 問題①: 錯時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嗎? 律師解答 王鷺杰:中央網信辦發布的《關于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指出,使用自行拍攝的圖片、視頻的,需逐一標注拍攝時間、地點等相關信息。引用舊聞舊事的,必須明確說明當時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如果有關媒體發布消息時并未注明消息內容所載事件的發生時間,且存在將過去發生之事混淆為正在發生之事、惡意誘導受眾產生錯誤認知的,可以認為屬于虛假信息。 問題②: 在網絡上發布虛假信息,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王鷺杰:在網絡上發布的虛假信息,如果侵犯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法人的商譽,違反《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則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如果故意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則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若其行為情節嚴重的,甚至有可能違反《刑法》的相關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或尋釁滋事罪等犯罪。 問題③: MCN機構、女孩本人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王鷺杰:MCN機構將過時信息包裝成即時信息,混淆公眾認知,以博取流量的,則有可能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將有可能受到罰款甚至拘留的行政處罰。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之規定,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即MCN機構散布虛假信息,情節嚴重的,或構成尋釁滋事罪。如果MCN機構還存在利用虛假信息誘導社會公眾捐款的,還有可能構成詐騙,除應當承擔因欺詐導致贈與合同無效而退還捐款的民事責任外,還可能涉及詐騙罪而承擔刑事責任。 另一方面,女孩個人賬號由MCN機構代運營,雙方更近似于委托代理關系,若MCN機構未經其允許擅自發布視頻引發不良后果,在民事責任層面,若構成侵權等情形的,傾向于認為,無論女孩是否知曉或默許,都有可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事后與MCN機構的責任清算,則需要以雙方簽署的協議等文件為準。就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方面,若女孩知曉后第一時間公開解釋說明、刪除視頻并消除影響,則較有可能無需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若女孩知曉后主觀上采取默許縱容的態度,則有可能與MCN機構共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題④: MCN機構的聲明中特別提到“無盈利性質的操作”,這是否會影響法律后果? 律師解答 王鷺杰:MCN機構如未通過發布虛假信息、誘導公眾進行盈利性質的操作,則較大可能排除因涉嫌詐騙而受到刑事處罰之風險。但從民事責任角度而言,因公眾系基于MCN機構誘導產生錯誤認知而捐款,其仍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協議無效或被撤銷后返還相應財產等民事責任。另一方面,“無盈利性質的操作”并非尋釁滋事罪之構成要件,故其發布虛假信息誤導公眾,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的,不會因其“無盈利”而影響可能需要承擔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問題⑤: 有些MCN機構為了打造網紅、孵化ip、吸引流量無所不用其極,如何強化MCN機構治理? 律師解答 王鷺杰:近年來,國家及行業協會陸續出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網絡主播行為規范》《關于加強“自媒體”管理的通知》等管理規定,對MCN機構進行規范和監管。誠然,治理MCN機構,首當其沖需要有合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性文件,對MCN機構的運營進行規制,并根據行業業態逐步進行調整;對于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可能存在侵害公民財產權或人身權的行為,則要加強刑法、行政法范疇的制度建設及聯動,以制度產生良性導向。其次,建議設置相應行政許可,提高現有MCN行業準入門檻,減少不良企業產生的可能性,降低社會風險。此外,有關部門亦可建立相應監督機構、倡導形成行業協會、打開群眾舉報渠道,形成官方、行業、民間共同管理,共建良性的MCN生態。 (本報記者 余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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