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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2日訊 在家里制作肉粽,竟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硼砂,并將肉粽售賣給某小吃店,日前,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檢察院通報該起案件,許某某因觸犯《刑法》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2萬元。 2023年1月至3月期間,許某某在家中制作肉粽時,將肉粽放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的水中烹煮,后將制作好的肉粽以每串12個肉粽80元的價格銷售至某小吃店,非法獲利5600元。 翔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小吃店及許某某生產肉粽的場所進行抽檢。檢測結果顯示,其生產的肉粽中含有硼砂。此外,在許某某生產肉粽的場所查獲一包白色硼砂晶體。 該案經翔安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翔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許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其行為觸犯《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洪心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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