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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2日訊 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在法律上具有相同的地位,撫養孩子是父母雙方的責任,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近日,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一起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案件,為非婚生子女追索到撫養費。 案情回顧 小何為沈某(男)與何某(女)的非婚生女,于2014年出生,出生后一直由何某獨立撫養,何某多次要求沈某承擔孩子的撫養,沈某均以各種理由拒絕,故小何訴至鼓樓法院,要求沈某按每月5000元標準,自其出生起至大學畢業止向其支付撫養費。 沈某辯稱自身已超退休年齡且身體情況不佳,不具有持續支付每月5000元撫養費的能力,并認為小何自出生之日起至2023年3月撫養費的訴訟請求,超過訴訟時效,要求駁回小何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 鼓樓法院經審理認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此案中,非婚生女小何自出生后即與其母親何某共同生活,形成較為穩定的生活和成長環境,且小何已年滿8周歲,表示更愿意與何某共同生活,應尊重其隨母親生活的意愿,故繼續由何某撫養更為適宜。沈某作為小何的生父,依法應當承擔自小何出生之日起至其年滿18周歲止的撫養義務,故小何向其主張撫養費,于法有據,鼓樓法院予以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不適用訴訟時效。請求支付撫養費作為身份利益上的請求權,涉及兒童群體利益的保護,不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得到充分的保障,故沈某關于撫養費超過訴訟時效的答辯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三條第一款“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沈某應支付小何自出生之日起至年滿十八周歲期間的撫養費,故小何要求沈某支付撫養費至其大學畢業參加工作,于法無據,不予支持。關于撫養費,綜合考慮本地生活消費水平、孩子的生活和學習需要以及沈某的負擔能力等,應依法予以調整,沈某愿意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鼓樓法院予以照準,此前未支付的撫養費按照該標準支付。綜上,法院判決,沈某應支付自2014年10月起至2023年3月止(8年零6個月)撫養費25.5萬元(2500元/月×102個月);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2500元撫養費直至小何年滿18周歲止。 法官說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之規定,確立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明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權利,父母之間的婚姻關系不應成為致使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所差別的理由,無論是婚生子女,還是非婚生子女,在出生后都應享有平等的權利,這種平等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受撫養權、受教育權、受保護權以及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間的繼承權等。而撫養費的給付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一般給付至子女18周歲為止。此案件中,小何為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其生父沈某未直接撫養孩子,因此應當承擔相應撫養費。但法律保障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權益并不意味著鼓勵、倡導未婚生育,男女雙方應當謹慎嚴肅對待婚姻,建立合法夫妻關系,共同呵護孩子成長。 (本報記者 王思琦 通訊員 陳丹 張卓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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