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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10日訊 女子在首飾店購買新項鏈后,隨手將舊項鏈落在柜臺上,等反應過來時,項鏈已被店員當廢品丟棄。尋找無果,女子向店家索賠,雙方就責任問題產生分歧。日前,經廈門市公安局嵩嶼派出所駐所的和順安調解服務中心現場協調,雙方已達成協議,均承擔一定責任。 3月下旬,黃女士在逛一家首飾店時,看中一款項鏈,便讓店員取出試戴。其間,工作人員取下黃女士的舊項鏈,并將其交給黃女士。可黃女士正忙著欣賞新項鏈的佩戴效果,順手將舊項鏈放在柜臺上。之后,黃女士買單離開。 等黃女士想起遺忘的舊項鏈再返回店內時,卻被告知舊項鏈已被員工當作廢品丟掉了,且垃圾桶已被清空。黃女士要求店家負全責,賠償損失。對此,該店店長表示,當時已將項鏈還給黃女士,是她自己隨意放置且人已離店,員工誤以為對方不要了,這才扔掉。黃女士理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雙方爭執不下,黃女士遂報警。接警后,廈門市公安局嵩嶼派出所民警第一時間幫助當事人厘清其中的權利、義務。隨后,為了避免激化矛盾,民警將此民事糾紛移交至駐所的和順安調解服務中心處理。 “消費者確實有保管自身財物的義務。當然,經營者也有義務保障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財產安全不受損害…………”在民警和調解員的耐心分析與勸解下,雙方冷靜下來,均承認應負一定責任。隨后,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對于舊項鏈丟失一事,店家愿意承擔損失費用的40%,其余損失由黃女士承擔。雙方均表示滿意,保證不再為此事發生爭執。 (記者 葉蔚蓉 通訊員 蔡凱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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