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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24日訊 日前,泰寧縣檢察院對一起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被告人嚴某某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今年2月,嚴某某與家人相約到泰寧上青鄉里村的廟里祈福,因家人先行出發,嚴某某在家吃完飯、喝完酒后,駕駛著電動二輪摩托車出發。沿泰寧縣杉城鎮左圣路行駛至水車廣場路段時,被附近執勤民警攔住。執勤民警發現嚴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隨即帶嚴某某到泰寧縣總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鑒定,案發時嚴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08.41mg/100ml。 檢察機關認為,嚴某某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醉酒后在路上駕駛機動車,危及公共安全;因被告人嚴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廖素丹 楊明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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