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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30日訊 日前,經三明市沙縣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廖某某等5名被告人因犯污染環境罪被法院分別判處1年9個月至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10萬元至3萬元不等的罰金;同時共同賠償因污染環境產生的損失13.8萬余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據悉,廖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險廢物處理資質且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下,租賃廢棄廠房開辦煉油廠。其間,廖某某陸續從外地調運過期油墨、涂料等原料堆放于煉油廠空地上,雇傭工人煉油。煉油后產生的爐內殘渣未經處理直接傾倒在廠區東南側地面上,產品罐中沉淀后的含油水分直接排放于鄰近坑塘內,煉油過程中產生的大量刺激性氣味直接排放于空氣中。 經審查認定,在現場空地查獲尚未加工的過期油墨等煉油原料18.04噸、焚燒后的殘渣36.66噸,均屬危險廢物。檢察機關認為,因廖某某等5名被告人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污染環境罪。最終,法院對檢察機關的指控全部予以支持,作出如上判決。 (吳凱 陳春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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