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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5月31日訊 近日,浦城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一起詐騙案,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4年8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經查,陳某在一家全國知名連鎖店上班,作為南平區域運營管理部督導,其持有南平5家門店共計30%的股份,價值10萬余元。該公司有明確規定,在職員工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但不得私下轉讓股份,更不得轉讓給非公司員工。 陳某不顧公司規定,夸大其持有南平不同門店的股份,并以內部員工名義轉讓或者抵押股份給熟人,且重復轉讓、抵押,以此騙取23名被害人投資款、抵押借款共計136萬余元。其間,以分紅名義或還款歸還67萬余元。 (羅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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