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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7日訊 近日,永安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宣判,該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獲得了法院支持。 2023年10月,被告人陸某在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上道路行駛時,因嚴重超載且未注意觀察,撞到同向行走在路邊的被害人陳某,導致其受傷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被害人陳某的家屬在獲取保險賠償57萬余元后,要求陸某賠償80萬元后才能諒解,而陸某只能在能力范圍內賠償10萬元,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 2023年11月,承辦檢察官主動提前介入該案,考慮到被告人交通肇事是過失犯罪,且陸某系初犯、有賠償意愿且有賠償能力,符合輕微刑事案件賠償保證金制度的適用條件,而被害人主張賠償金額過高,承辦檢察官在對被害人家屬開展釋法說理工作的同時,參照同期同類案件法庭民事賠償判決金額,建議陸某進行10萬元賠償保證金的提存公證。 最終,永安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陸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并宣告判決。 (田文軒 吳丹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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