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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7日訊 近日,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破壞湖周邊雕塑、公共休閑區域的案件,有力懲戒破壞湖水域及周邊環境的行為,實現“辦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湖”的辦案質效。 據悉,林某某多次隨意潑灑油漆、機油等液體,造成湖附近公共休閑區域環境受到污染。經認定,被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價值22795元。 被害單位廈門市湖保護中心向公安機關報警。林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向思明區人民檢察院預繳賠償款22795元。 思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某在公共場所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數額達22795元,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最終,林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緩刑1年6個月。林某某退繳在案的賠償款22795元發還被害單位廈門市湖保護中心。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廈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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