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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28日訊 近日,寧德蕉城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包庇罪案件,被告人張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被告人何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20年8月3日,貨車駕駛員徐某(已判刑)駕駛一輛重型倉柵式貨車從霞浦縣三沙收費站上高速前往江西省新余市,途經沈海高速某路段,因車輛故障將車輛停于主車道與應急車道之間,致后方二車連環追尾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一人當場死亡。徐某在發生事故后棄車逃逸,并向車主張某報告。張某得知后指使何某頂替徐某作為該貨車駕駛員接受交警部門調查,何某遂向交警部門謊稱其是肇事車輛駕駛員,并提供虛假陳述幫助徐某逃避法律責任。后經調查發現徐某系肇事司機。經認定,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 2023年3月,何某、張某先后由交警部門電話通知到案,何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張某在第一時間未能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在公安機關掌握證據的情況下才如實供述其罪行。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指使被告人何某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均已構成包庇罪,應予以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具有坦白情節,并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具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予以從輕處罰。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謝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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