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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9日訊 近日,明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犯販賣毒品罪案,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4個月至10個月不等,并處3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罰金。 據悉,2020年12月至2021年2月間,被告人曾某某在明溪某小區附近公廁分2次向謝某某購買冰毒約1.8克、K粉2克,姚某某分兩次向曾某某購買冰毒約1.8克、0.9克,由于該毒品系曾某某向謝某某購買轉賣,由姜某某(謝某某妻子)將毒品藏匿在某小區小黃車中、公告欄附近,再由謝某某打電話告知曾某某領取地址。 明溪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謝某某、姜某某、曾某某、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謝某某販賣毒品4次,屬情節嚴重。謝某某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姜某某系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悔罪表現等,遂作出上述判決。 (孫海龍 張芊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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