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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1日訊 近日,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春因犯濫伐林木罪被上杭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 因該案涉及國家林木資源保護,為充分核實濫伐林木的面積以及對國有資源的破壞程度,案件審查起訴期間,檢察人員通過前往濫伐林木的現場實地查看、走訪調查,準確認定案件事實。經審查,張某春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傭勞力采伐其自購的山場林木。經相關林業評估咨詢中心鑒定,被砍伐的松樹、闊葉樹等林木共計95株,計立木蓄積40.2425立方米。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謝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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