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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2日訊 日前,經泰寧縣人民檢察院對一起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泰寧縣法院審理認定廖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據悉,2023年12月9日晚,廖某某與朋友在某酒吧喝酒后,駕駛小轎車從邵武收費站上高速前往泰寧,行駛至蒲武高速泰寧收費站出口時,被執勤民警攔下檢查。經呼吸式酒精測試儀,測試結果為86mg/100ml, 執勤民警發現廖某某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嫌疑,隨即帶廖某某到泰寧縣總醫院進行抽血檢驗。經鑒定,事發時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80.48mg/100ml。 泰寧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廖某某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對其依法提起公訴。經泰寧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均無異議,且自愿認罪認罰,遂作出如上判決。 (廖素丹 葉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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