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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2日訊 近日,大田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持有槍支案,被告人余某因非法持有三支“鳥銃”犯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 據了解,被告人余某愛好槍支,于2010年從其叔叔余某甲(已死亡)處討要三支鳥銃,藏匿于家中。2024年2月,大田縣公安局民警接匿名舉報后至余某家中檢查,余某在接受民警口頭詢問時承認自己非法持有槍支的事實,并帶民警指認藏匿槍支地點。經三明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余某持有的三支鳥銃均是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 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余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非軍用槍支三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鑒于其年齡已滿七十五周歲,并具有自首、認罪認罰的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故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鄭沁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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