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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2日訊 “漁網”觸“法網”,男子禁漁期出海收購非法來源漁獲物。近日,福鼎法院審結該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判處被告人湯某枝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23年4月,被告人湯某枝向他人租賃一艘捕撈輔助船用于收購漁獲物。同年6月,被告人湯某枝明知系禁漁期禁止捕撈水產品的情況下,仍招募9名船員并攜帶5萬元現金,駕駛船舶,從福鼎碼頭出發,出海收購漁獲物。期間,被告人湯某枝以4.6萬元價格陸續向在該海域非法捕撈作業的5艘捕撈漁船收購餌料魚、雜魚、魷魚等漁獲物。后返回碼頭準備卸貨時被查獲。經檢測,輔助船查扣的船載水產品共計53616.745千克。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湯某枝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駕船前往禁漁區內,向現場非法捕撈水產品的人員收購水產品,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結合其犯罪情節及主動履行海洋生態修復義務等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廖夢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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