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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6日訊 銷售假冒偽劣香煙屬違法犯罪,無證販賣真品卷煙同樣觸犯法律紅線。近日,福鼎法院審結一起非法經營案,判處被告人張某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 2023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張某豐在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先后5次從批發市場批發卷煙共計111750元,并放置在其經營的水果店內進行銷售,獲利5168.05元。2023年7月,福鼎市公安局聯合福鼎市煙草專賣局對水果店進行檢查,現場查獲被告人張某豐及其店鋪內尚未銷售的萬寶路、芙蓉王等26種品牌香煙共計306.9條(3069包)。經核價、鑒別,上述被查獲的卷煙價值共計60069.5元,均為真品卷煙。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規,未經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許可,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綜合其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等,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廖夢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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