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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6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永定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經審查,2023年12月4日,王某某在天津通過路邊廣告聯系要租借銀行卡的人,在明知對方使用其銀行賬戶系接收犯罪所得資金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身份證、銀行卡及密碼、手機交給兩個陌生男子使用。 次日,受害人李某某被詐騙的4.1萬元流入王某某賬戶。隨后,王某某先到某銀行柜員機刷臉認證后分2次取出2萬元給對方,緊接著又到另一家銀行分別取出2000元、1.9萬元交給兩名陌生男子,從而非法獲利1500元。2023年12月15日,王某某在微信好友的指使下,將銀行卡提供給他人使用,將受害人鄒某被詐騙的3萬元取出后交給他人。 檢察機關認為,王某某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使用本人的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幫助他人轉移取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遂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衛兵 黃順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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