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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18日訊 近日,廈門國際商事法庭審理首起涉及備用信用證中止支付案。 2022年8月,申請人廈門海某公司(買方)與被申請人IMSA Gmbh(德國英某公司、賣方)簽訂一份關于購買85輛奔馳加長轎車的貿易合同。之后,雙方又簽訂了四份補充協議,將采購數量變更為91輛。廈門海某公司依約向中國某銀行廈門分行申請向德意志銀行開立備用信用證,受益人為IMSA Gmbh,經延展后信用證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 2024年4月22日,中國某銀行廈門分行收到IMSA Gmbh的書面索賠函。其認為,廈門海某公司違反主合同項下義務,IMSA Gmbh申請將備用信用證項下的500萬歐元支付給德意志銀行。 廈門海某公司認為,其已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支付了91輛車的價款,并將電匯支付收據發送到賣方指定郵箱,案涉備用信用證對應合同的應付款項已全部支付完畢,IMSA Gmbh明知其沒有付款請求權仍濫用權利啟動備用信用證。 另外,廈門海某公司認為IMSA Gmbh提交的單證存在發票貨名、FCR車輛交付時間等不符點,構成信用證欺詐,請求中止支付備用信用證/保函項下500萬歐元內的任何款項,并提交了保險公司的保單擔保。 廈門海某公司以其與IMSA Gmbh之間的交易款項已全部支付、IMSA Gmbh提交的貨代單據系偽造等為由,主張IMSA Gmbh要求啟用案涉備用信用證,構成欺詐,應中止支付備用信用證。 廈門國際商事法庭經審查認為:本案系中止支付備用信用證項下款項。一方面,從廈門海某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上看,IMSA Gmbh提交的索賠文件仍屬于合同履行爭議的范疇,尚無法達到可以判定存在單據欺詐的高度可能性;另一方面,經法院向開證行中國某銀行廈門分行調查了解,該行在審查單據時,在發現IMSA Gmbh提交的單據與案涉備用信用證之間存在不符點后,已告知申請人廈門海某公司可以拒付。只要申請人廈門海某公司決定拒付案涉信用證項下款項,開證行即可拒絕接受不符點,進而不對IMSA Gmbh支付案涉信用證項下款項。 因此,針對案涉備案信用證,并不存在情況緊急,必須立即采取止付措施的情形,廈門海某公司仍有其他合法途徑可避免損失發生。 綜上,廈門國際商事法庭裁定駁回申請人廈門海某公司中止備用信用證的申請。裁定作出后,申請人未提出復議,現已生效。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廈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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