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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裝空調未兌現 租客要求退還押金 法院:租賃物有重大瑕疵應提前告知 租房過程中,房東口頭答應租客的承諾若不兌現,是否構成違約?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一起因空調引發的租賃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2年11月,陳女士通過網絡看到王先生發布的租房信息,與其取得聯系。在實地看房中,陳女士對王先生的房屋表示滿意,在微信上和王先生商議價格,雙方確定房租每月1400元、物業費100元。 在雙方溝通過程中,陳女士提出希望能配齊書桌和衣柜,王先生表示沒問題。當天,陳女士通過微信向王先生轉了1400元押金,并商量好過幾天簽合同,王先生表示同意。 幾天后,雙方簽訂《租賃合同》,押一付三,租期1年。在雙方簽訂合同當晚,陳女士通過微信向王先生轉賬4500元,并提出房間沒有空調,需要配備一個。王先生表示入住后可以配齊。 然而, 無論是書桌、衣柜還是空調,王先生都沒有兌現。為此,陳女士與王先生發生爭執,雙方報警處理。民警出警后協調雙方糾紛,王先生同意將4500元退還給陳女士,但1400元押金堅決不肯退還。陳女士遂將王先生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構成違約 海滄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此案件為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雙方爭議的是租賃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陳女士支付的1400元押金是否應予退還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 《租賃合同》簽訂當天,在陳女士要求王先生安裝空調的情況下,王先生稱“入住后可以配齊”,系雙方對合同未約定內容進行補充約定,雙方對此已達成一致意見。但陳女士搬家當天,王先生不僅未兌現雙方約定好的配齊書桌和衣柜,還提出加裝空調要調高租賃價格,或不加裝可以變更合同期限等,明顯是單方變更合同內容,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綜上,海滄法院判決,王先生向陳女士返還押金1400元,并支付搬家費280元。 法官說法 故意隱瞞租賃物的重大使用瑕疵,行為構成違約 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未對安裝空調進行約定,在明知租賃期限一年的情況下,以當地天氣狀況,房間內沒有空調應為租賃物的重大瑕疵狀況,王先生在庭審中確認簽合同前從未提示或告知過陳女士房間沒有空調,顯然存在隱瞞的情況。王先生因故意隱瞞租賃物的重大使用瑕疵,其行為構成違約。 在日常實務中,租賃物是否構成使用瑕疵,應以實際情況結合常情常理進行判斷,對租賃合同的補充約定不明確的,應結合行業交易習慣進行認定。 (本報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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