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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24日訊 近日,經(jīng)南平市延平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 張某某因偷汽油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過刑罰。今年2月5日,張某某在延平區(qū)朝陽路人行道上發(fā)現(xiàn)一摩托車,欲查看汽油量,遂點燃打火機查看,不料打火機引燃摩托車油管和油箱閥門,張某某見狀丟下著火的摩托車逃離現(xiàn)場。最終,大火燒毀了該輛摩托車以及并排停放的兩輛電動車、相鄰停放的皮卡車,燒毀價值5萬多元。 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能夠預見汽油遇到明火會燃燒,為查看所盜汽油量,使用打火機點火,引燃汽油和摩托車,且明知摩托車相鄰處有其他車輛停放、還有密集的商鋪和樓房,燃燒著的油瓶和摩托車會引發(fā)更大火勢、危害公共安全,其不但沒有采取任何滅火措施或者報警求助,而是選擇逃離現(xiàn)場,放任火情不管,任由火勢燃燒、蔓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放火罪。法院經(jīng)審理采納了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議,遂作出上述判決。 (張碧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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