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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24日訊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然而有人卻通過“拉車門”方式碰運氣,鉆進沒上鎖的車內,盜竊車內財物,最終獲罪領刑。近日,經三明市沙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謝某強因犯盜竊罪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經查,2月5日凌晨,謝某強獨自到沙縣區某路邊的停車位上,通過拉車門的方式進入一白色小車內實施盜竊,雖未盜竊到財物,但謝某強感覺到這是個“賺錢”的好機會。次日凌晨,謝某強前往沙縣區西山村附近,拉開車門進入一黑色小車內盜竊扶手箱里的現金500元。嘗到甜頭的謝某強又心生歹念,于3月6日凌晨前往西門花園附近,再次拉開車門盜竊車內現金500元。同月13日,謝某強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沙縣區檢察院經審查,以涉嫌盜竊罪對謝某強提起公訴。沙縣法院開庭審理后,采納檢察機關的指控意見,認為被告人謝某強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構成盜竊罪。 法院綜合考慮謝某強構成累犯的從重處罰情節及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見習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王輝 樂澤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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