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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24日訊 近日,經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盧某某被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盧某某曾因涉毒多次被行政處罰,2014年又因販賣毒品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4個月,2020年刑滿釋放。2023年4月,盧某某偶然在家中翻出以往藏匿的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便心存僥幸地將冰毒藏匿在車上,想合適時換點錢。同年4月18日晚,盧某某與購毒者達成交易。 然而,當晚民警在購毒者住處查獲盧某某販賣的0.45克冰毒,盧某某被抓獲。到案后,盧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檢察官告知其行為屬于累犯、毒品再犯,應當從重處罰時,盧某某后悔不已。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 (李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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